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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公司监事有权借阅公司财务账册以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但在公司未确定监事为财务账册保管人的情况下,监事不得长期占有财务账册。监事借阅财务账册后未正当行使职权,对财务进行审计的,公司有权要求监事返还。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应当赔偿。
知识点:
1、监事有权行使检查权,但无权要求“查账”
2、监事能否长期占有公司财务账册?
3、公司如何提起“证照返还之诉”?
4、监事无权占有财务账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监事赔偿……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5年7月20日,宋某被选举为A公司监事。2016年7月6日,宋某将A公司2011年至2015年的账册从A公司会计处拿走,并填写了《交接单》。《交接单》上载明宋某带走财务账册的目的是“带走审计”。后宋某未将财务账册归还A公司。
2017年,A公司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A公司2011年至2015年间全部财务账册,并要求宋某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庭审中,宋某辩称其拿走财务账册是为进行审计,是行使法律所赋予监事的检查权。
法院认为
首先,2016年7月6日,宋某从A公司会计处将A公司的财务会计账册带走,从双方签订的《交接单》来看,宋某是将“财务资料带走审计”;《交接单》明确写明了宋某带走会计账册的目的,但到目前为止,宋某仍未提交其将账册交审计机构审计的证据,即宋某未按照其带走会计账册时所持的占有会计账册的理由进行审计,故宋某继续占有A公司的账册,没有相应依据。
其次,宋某主张其为A公司的监事,占有账册是为行使其监理职权;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监事有“检查公司财务”的法定职权,该法律规定已经明确是检查公司财务,而非占有公司会计账册,宋某长期占有公司会计账册,不属于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法定权利。基于以上原因,宋某应当将A公司的财务账册返还给A公司。
对于A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并未提举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宋某向A公司返还财务账册,但驳回A公司要求宋某赔偿损失的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监事占有财务账册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监事有权行使检查权,但无权要求“查账”
有限公司的监事享有六项重要职权,除了监督、纠正、提议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职权外,检查权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职权。
监事检查权指的是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而检查公司财务必然要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资料,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如果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监事还可以进行调查,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监事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是无权要求“查账”的,也即不能行使知情权。表面上看,监事行使检查权也能查阅财务会计账簿,与股东知情权相似,但股东除会计账簿之外还能查阅股东会决议等资料,而监事是无权查阅的。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监事能否起诉公司要求查账?》
本案中宋某向A公司会计借阅财务账册要求进行审计,属于宋某职权范围之内,本身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2、监事能否长期占有公司财务账册?
虽然公司监事可以查阅财务账册检查公司财务,但完成检查之后应当及时归还给保管人,不得长期占用。
如果监事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财务账册保管人,则无权占有、保管财务账册。监事借阅账务账册后不正当行使职权,而是非法占有不归还的,公司有权提起返还之诉,要求监事返还财务账册。本案中宋某并非是A公司确定的财务账册保管人,且宋某借阅后未进行审计,也未以其他方式正当行使其检查权,其长期占有行为属于无权占有,A公司有权要求返还。
公司治理建议
1、公司如何提起“证照返还之诉”?
首先,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证照保管人,未做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法定代表人有权保管证照;
其次,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证照保管人。一般情况下,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变更的情况下,保管人也会相应发生变更;
再次,如果公司证照被保管人之外的人所占有,公司可先向占有人发律师函要求返还。尤其是在保管人发生变更,占有人丧失保管资格的情况下,先发送律师函可有效避免日后占有人抗辩未知悉公司变更保管人。
最后,如通过协商方式无法解决,可以起诉占有人,要求其返还公司证照。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证照被"霸占",如何要求返还?》
2、监事无权占有财务账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监事赔偿
公司监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样,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财务账册亦属于公司财产,监事不得侵占。
如果监事利用行使检查权等职权的便利侵占财务账册,且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但公司应当就损失事实及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的损失赔偿请求。本案中A公司要求宋某赔偿200万,但未能证明宋某占有公司财务账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200万损失的事实,故法院未予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研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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