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是农民兄弟的命根子,是他们的坚实后盾,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实行三农政策,实行多项惠民措施,土地带给农民的好处越来越多。现在农村土地正进行确权,有些地方可能都已经确权完毕,但在确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争议,给如何解决?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存在争议,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

2、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变土地原有的现状。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什么叫做公益地呢?如: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