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影视剧的演职人员都是与剧组签订劳务或者劳动合同,这也是影视行业惯常的做法。但剧组是一个临时的组织,影视剧拍摄完毕就会解散,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承担责任的主体。那么,这些演职人员的合同如果出现纠纷,该如何解决呢?如果被判定为剧组败诉,那么又有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
今天我们从一个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来看看法律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剧组的法律地位的。

“佟玉诉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2004年2月8日,俏佳人公司与天运纵横公司签订《合作拍摄电视剧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合作拍摄20集电视连续剧《步步紧逼》,双方共同组建剧组,设立独立的共管帐号,由双方所派人员共同监管。
2004年3月4日,《步步紧逼》摄制组(以下简称摄制组)与佟玉签订《职员合同书》,约定佟玉自愿接受摄制组邀请,受聘担任服装师工作,佟玉应按摄制组的要求,通过完成本职工作履行本合同。
《步步紧逼》拍摄完成后,天运纵横公司与南京电视台签订了《南京电视台电视节目交易合同书》,将该剧在江苏省内无线、有线电视播映权授予南京电视台,该剧的VCD光盘亦向社会公开发行。
2005年佟玉因剧组未完全支付其劳务报酬,将《步步紧逼》的两个投资方告上法庭。两个投资方则认为佟玉是跟剧组签约的,应当由剧组承担责任,但此时剧组已不复存在。
不过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服装师佟玉的诉讼请求,因为:
1、天运纵横公司与俏佳人公司签订《合作拍摄电视剧协议书》,共同组建了《步步紧逼》摄制组,该摄制组虽制作了公章并对外签订合同,但摄制组并非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不能够独立享有承当权利义务。
2、《步步紧逼》一剧由天运纵横公司与俏佳人公司共同出资拍摄,相关经济权益亦由双方享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剧拍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民事义务亦应由天运纵横公司和俏佳人公司共同承担。
正如法院的判决理由所说,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往往是归属于投资方的,日后的收益也是归于投资方,责任也应当有投资方承担。而现在的影视剧投资越来越大,往往都是有多家的投资方联合投资,各方按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分享收益承担义务。这可能存在主控方、非主控方、只是收取固定收益的投资方等;在这种出品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较为复杂的情况下,我们有两点建议:
1、作为出品方,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要承担的义务,以便日后对外承担责任后的对内追偿问题。
2、对于演职人员,在参与一部影视剧拍摄之前,要明确与自己签约的剧组的投资方有哪些。一旦出现纠纷,既可以要求他们其中一家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全部投资方承担责任,以保证自己的损失得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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