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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将一栋2013年自建的厂房出售,想要选择简易计税,目前公司账面有较大金额的留抵税额,请问选择简易计税销售房产后缴纳增值税时,能否抵减留抵税额?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2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税款计算部分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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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中关系可看出,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转出额-免抵退税金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合计=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即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无法抵扣进项,进项包括本期进项,也包括上期留抵进项,因此你公司销售厂房若选择简易征收不能抵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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