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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过程中,老人书写的遗嘱不符规范等原因,儿女们为遗产继承分割打起官司为数不少,当事人给我们提供的材料五花八门,譬如日记、记事本上写的几句话、签名与日期都不完整的字条、内容不清的录音等等,当事人自认为这就是他们家的老人生前的遗嘱,这些前后内容不一致及不规范的材料,在老人离世后子女以各自手上的材料各执己见,最后为遗产不能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亲人对簿公堂闹得沸沸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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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遗嘱的种类通常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几类,每一种遗嘱在书立时都有相应的要求与规范,如有瑕疵将会对此效力认定产生影响,甚至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今天我们先介绍一下自书遗嘱的相关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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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立遗嘱的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自书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那么自书遗嘱在书立时要注意哪些要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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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点:遗嘱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我们办理遗嘱继承纠纷争议最多的焦点,当被继承人拿出老人生前留下自书遗嘱时,其他继承人首先就质疑老人在书写遗嘱时精神状况及意识都不如常人,也就是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一旦被认定将致使此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实践情况来看,遗嘱人多为老年人,思维能力和身体机能已经下降,老人在立遗嘱时需确保神志意识依如常人(最好有相关医院证明),这样情况下所立遗嘱才不存在瑕疵,有些患了严重疾病(譬如中风等)这样的立下的遗嘱,将来其他继承人提出质疑,那么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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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点:遗嘱是否为亲笔书写。“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否则无效。然而,遗嘱起作用时遗嘱人已经不在,不可能让遗嘱人亲自说明情况,也不可能让遗嘱人书写笔迹样本用于鉴定,导致是不是“亲笔书写”成为继承中的争议焦点,也成为自书遗嘱的一个弊端。我们办案实践中,不乏有些继承人对自书遗嘱,质疑其是伪造或被篡改的情况也是时常成为纠纷的起因,自书遗嘱我们建议应保存遗嘱人生前的笔迹检材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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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点:遗嘱的内容须符合规范。实务中继承人虽然持有遗嘱,但是遗嘱里书写的内容不完整不规范,致使在按照遗嘱处理遗产时,继承人之间对遗嘱内容理解产生分歧,于是协商不成最终为此发生纠纷,例如“单位那处房子留给女儿”,结果单位有两套房子,女儿认为单位的房子全归她继承,而其他继承人理解为女儿继承单位里的其中一套房子,这样的遗嘱内容不规范是导致遗嘱无法执行与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规范的遗嘱应当将遗产各项譬如房屋、机动车等高价值的财产单独列明,不应写成“全部财产由某某继承”的表述方式过于笼统,将来难以操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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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要点:遗嘱人处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我们大家都知道,老人夫妻二人都在世时,财产大多都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一方立遗嘱时,不能把属于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写进去指定哪个继承人来继承的,且在《继承法》里有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老人在书写遗嘱时,只能处理属于自己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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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遗嘱是为了对遗产处理的安排,不仅是遗嘱人的心愿,也是避免产生继承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为了达到遗嘱的希望,家庭中如有老人立遗嘱这样重要的大事,应委托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针对具体情况,采用合适方式,书立对遗产处理的遗嘱,这样事前合法规范安排,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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