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女士日前遇到一件烦心事:她将爱车停在一处收费停车场,等到再次来取车时却发现自己的车被撞坏了。于是杨女士找到停车场工作人员交涉,工作人员却说只提供停车场地,不负责车辆安全。 近日,杨女士将自己的车停在双岭路的一处收费停车场内。当日下午,杨女士来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前部的保险杠以及一扇车门被撞坏了。于是她找到了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可对方表示停车场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并非是车辆看管费,所以他们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急着用车,杨女士只好交上了停车费,并让停车场工作人员开了车辆出入证明后便自己掏钱修好了车。 据杨女士介绍,当时她开车进入停车场时工作人员递给她一张计时卡,上面的注意事项的第一条写的就是“停车场收取场地使用费”,而没有写明车辆被盗或遭受损失是否承担责任。“我找到停车场工作人员,他们称没有责任。但我认为既然他们是收费停车场,就负有妥善保管存放车辆的义务。”杨女士说。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表示,车辆被撞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是肇事司机,由于肇事车辆已经不在现场,所以要看停车场是否存在看管车辆的责任以及是否存在过错。但是由于事先约定不明,造成车主和停车场之间的责任很难界定,所以这件事情对于车主来说很难进行维权。 彭海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万一发生类似事件,市民一定要冷静下来,注意收集现场的相关证据,证明停车场存在过错导致其车辆丢失或损坏。 临报融媒记者韩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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