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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将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确定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并对防火期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在森林防火期内,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主要路口,设置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点),依法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实施森林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