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11月22日召开了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2019年12月10日召开的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1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已履行披露义务,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9-71)。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现将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2月 5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公告如下:

一、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注:上表持股比例为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数的比例。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