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5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2019年12月7日,你公司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拟向杭州晟荣闳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荣闳煜)转让其持有的杭州丽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湖公司)70%股权,以及国开东方对丽湖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告披露,丽湖公司70%股权转让交易对价确定为9170万元。丽湖公司主要资产为三个土地二级开发项目,前述项目均已开始对外正式销售。截止2019年上半年末,上述项目累计实现签约额分别为人民币9亿元、9亿元和11亿元,截止目前上述项目尚未结转收入。请补充披露:(1)目前各项目的开发进度、预售及回款进度,以及成本支出情况;(2)结合项目所在地房价走势,补充披露各地产项目销售均价,以及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二、公告披露,截止2019年12月6日,国开东方对丽湖公司享有债权本金302,392,365.76元,利息132,936,067.90元。本次交易后,由晟荣闳煜受让前述债权利息,债权本金由丽湖公司在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同时,公司已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融资提供12.32亿元的保证担保,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提供担保。截止2019年9月30日,晟荣闳煜资产总额4.20亿元,资产净额0.12亿元。请补充披露晟荣闳煜的资金及财务状况,并结合本次分期付款的原因,说明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偿付的风险。

三、公告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晟荣闳煜将标的公司70%的股权质押至公司。请结合交易安排,以及股权质押情况,明确丽湖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具体时间,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2月1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尽快就《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