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拆迁人的公民,则最怕自己的房子出问题。具体来说,就是怕自己的房子手续不齐全。在政府“以拆违促拆迁”的如潮攻势下,被拆迁人可谓如坐针毡。

政府以“有困难上,没困难创造困难也要上”的精神,往往会对拆迁房屋进行全方位的“体检”,试图从中找出不规范之处。这种细致的排查,即使合法性完全没问题的房屋也要捏一把冷汗,更别说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了,后者被揪出来拉入“违章建筑”的黑名单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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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种无证房屋,却与上述这种情况完全不同。可以说,被拆迁人并不是责任人,其也是受害者。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因历史原因而导致房屋证件不齐全的情形。

房屋证件不齐全并不归因于被拆迁人,相反,被拆迁人一般是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申请办证,但由于某些客观的原因,导致证件未能置办下来。一般来说,客观原因有如下类型,如法律规定不清、政府职权不明、行政区划变更或者法律政策变迁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因历史原因而导致房屋手续不全的情况,不能急于为其扣上“违章建筑”的帽子,而应当根据当前法律法规进行补救,将证件不齐全房屋升级为合法建筑。

首先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是在1987年开始实施的,在实施之前修建的房屋,如果房屋拆迁,拆迁方给你说这是违建,没有补偿,那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他就是不想给你钱。

继续看《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是在2008年,并且还进一步的规定了农村房屋的建设必须有规划许可证才可以,也就是我们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或建设用地的批准,那么我们建造起来的房屋就不是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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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以拆违为借口,侵害被拆迁人利益

在现实中以拆违名义进行拆迁是拆迁方最常用的手段,无论房屋是不是历史遗留问题,只要无证他们都会给你说是违建,补偿少,或者没有补偿,目的就是为了压低拆迁补偿,减少拆迁成本,无证房屋我们更应该综合考虑,从房子的建造年月,建造房屋时的法律情况等,农村住宅只要经过乡镇政府的审核,经过县政府审批后,就算没有宅基地相关证件,也不能认定为违建,并且根据规定,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因为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可以得到合理补偿。

温馨提示:随着征地拆迁领域政府行为的不断规范,加之国家层面从人民利益出发对该事项的正确规制,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必将得到日益妥善的安排。但不乏也有借此做文章的拆迁方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联系征地拆迁律师,而且宜早不宜迟,以免错过最好的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