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2月16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4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7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51%。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手续,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10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8年10月25日,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2018 年11月23日完成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实际向271人授予股票期权990万份,行权价格为27.22 元/股;实际向 84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719万股,授予价格为13.61元/股。

5、2019年8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7.22元/股调整为27.02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9年9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 2019 年 9月 26 日完成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实际向 67人授予股票期权210万份,行权价格为37.58 元/股;实际向 3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00万股,授予价格为18.79元/股。

8、2019年12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为限售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已于 2018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 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截至目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届满。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2月16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4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7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51%。具体如下:

注:上述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