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是我们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但有关“强制拆迁”和“强制拆除”究竟是不是一回事,有时候难免出现混乱。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拆迁主办律师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理,做如下解答。

一、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迁”

2011年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2年2月27日通过《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我国终结了2001年开始城市房屋“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的历史,“行政强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司法强拆”才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强制拆迁方式,即“强制拆迁”必须经过法院裁决才能执行。

2012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法院裁决是否强制拆迁,具体负责动手去拆的可以是市、县政府,也可以是法院自己。

二、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依照《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果此前法律规定与《强制法》有冲突的,应适用《强制法》。

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对外发布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其主要内容:“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所以,一般由政府机关负责违章建筑的拆除,拆除违章建筑这件事情上,法院一般不参与。

具体来说:

如果是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作出拆除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如果是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执法主体也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其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同时,该法还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但是,涉及土地管理的非法占地违章建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决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仍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比如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或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拆除。逾期不拆不诉的,由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75条、77条、83条均有明文规定。

最后,英淇律师提醒各位,“强制拆迁”由市县政府作出决定,由法院把关最终裁决是否执行,这是衡量拆迁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但“强制拆除”一般不经过法院,所以这个在实务中比较重要。如前所述,《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那么法定期限是多久呢?《行政复议法》第9条给的期限是知道该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46条中规定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诉讼。所以,认定违法建筑后的6个月内,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强拆。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35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要履行催告的义务,并对催告的形式和内容都作了详细规定。之后还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只有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