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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9月9日,车主王某碍于情面,将轿车借给好朋友周某,不料周某驾驶该车行至燕赵镇北管头村口北侧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外后又驶入公路,导致副驾驶乘坐人张某重伤,后虽经多方医治无效亡故。

此事故经交警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周某并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由于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对赔偿事宜又无法达成一致,随张某家人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19年12月9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王某认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且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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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家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车主没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故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

2019年12月20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肇事车的实际管理人,有义务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遂,判决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12万元;剩余赔偿金额30余万元由周某承担。

【后记】

亲朋好友来借车,借还是不借?借吧,担心安全问题;不借吧,不好意思开口拒绝。不论借与不借,通过此案告诫大家,开车时一定要怀有一颗敬畏生命的心,时时刻刻谨慎驾驶,遵章守矩,为他人也为自己平安出行。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