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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作为拆迁方的行政机关经常会与拆迁户之间就补偿款问题产生矛盾,拆迁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很多情况下都不愿意给拆迁户合理的补偿款,乃至于能不给则不给、能少给则少给,而一旦拆迁户不愿意屈服和妥协,那么拆迁方就会使出种种手段来逼迫拆迁户搬迁。今天给大家讲解的案例,就是作为拆迁方的行政机关十分嚣张地非法强拆老百姓房屋,最终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形。
一、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0日,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8月21日,武宁县人民政府作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8月22日,武宁县人民政府作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原告四人的房屋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因原告四人的房屋系临街店铺房,原告认为按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偏低,双方为补偿价格没有达成一致,以致该拆迁征收停滞。
2018年,武宁县因环境整治的需要,重新启动2011年的征收拆迁扫尾工作,原告四人的未拆房在此次拆迁范围内,为此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均因补偿标准问题而没有谈妥,2018年7月2日,在原告方没有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被告组织相关单位对原告四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拆迁户表示,当时拆除的时候政府说谁阻拦就抓谁,店面就这样被拆掉了。事后原告方多次进行上访,被告也多次与原告进行协商,因补偿标准问题没有结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强拆违法。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武宁县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武宁县人民政府不服,遂上诉。
二、案件分析
一般而言,强拆案件的上诉方多为拆迁户,而上诉的原因也往往是因为地方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导致一审判决不能主持公道,但本案中一审法院秉公判决,结果拆迁方却不依不饶地上了诉,可谓是比较奇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间内,拆迁方没有与被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那么在此情况下,武宁县人民政府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强拆,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三、法院判决
驳回行政机关上诉,确认强拆违法。
四、总结
在征地拆迁中,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凡是违反这个原则的拆迁行为都是违法的。另外,凡是证件齐全的合法房屋,只有法院才有权力拆除;而对于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乃至违建而言,也并不意味着拆迁方可以随意强拆,如果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问题,一定要及时维权,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起法律程序,千万不要因为上访而错过了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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