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虽有损害事实,但是无法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导致索赔无果,反倒积怨更深。这是笔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常见到的现象。

医学,对普通患者来讲有很高的门槛;患者在医疗机构面前处于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劣势。

随着普法的深入,不少患者都知道了医疗机构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即可认定其有过错进而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医疗机构已经普遍信息化的情况下,雁过留痕,伪造、篡改、销毁病历已经很少见了。

但是,患者依法维权并未见得比以往更容易,其根源还在于普通患者无法知晓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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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那么,到底什么是诊疗规范呢?或者说诊疗规范包括哪些“规范”呢?笔者通过多方查找和咨询获悉:由于医学及个体的特殊性,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并未对“诊疗规范”作出明文的规定和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以下规范会被认为是应当执行或参照执行的“诊疗规范”: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层面上的规范。比如作为法律的《执业医师法》。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一条就规范了医疗机构对急诊患者的强制救治义务,医院无权“选择”急诊患者。又比如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为部门规章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等,都有大量的“诊疗规范”散落其中。

二是,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制定的各种制度(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如2019年11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发布了四个诊疗规范。这样的规范还有很多,卫健委经常会发布,其网站上可以查到。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临床路径》,也属于诊疗规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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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中华医学会(及各地分会)发布的规范、制度、指南、专家共识、专家意见等。如2013年发布的《精神障碍治疗指导原则》等等,很多。有些在其网站能查到,更早些年发布的,还要到专业图书馆才能查到。

四是,权威医学著作。如经国家审定过的医学教材《外科学》《内科学》等,其中有关诊疗的规定,也会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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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药品、器械的使用说明、指南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器械使用说明书等等,涉及到一些药品、器械的使用规范,如果医方违反了这些规范且无相反证据证明医方行为的合法合理性,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有过错。

以上,仅是笔者综合有关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者、以及过往案例的总结,可能有差错,贻笑大方,欢迎医师朋友和其他专业人士指教、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