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一封匿名举报信送到了湖南省新田县纪委监委派驻卫健局纪检监察组,信中提到该县人民医院将救护车自定收费标准、虚造出车记录等行为引起了县纪委监委关注。经调查,从2010年开始,该县人民医院与社会人士郑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由郑某承包医院急救中心救护车接送病人业务。65名医护人员与承包商勾结,救护车变成了个人摇钱树。(1月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这一案例,不仅暴露出该医院存在管理问题,如违规将救护车运营管理职能以合同承包方式转让给社会人士,对急救中心出车记录审核把关不严;又暴露出多名医护人员虚造救护车出车记录骗取绩效奖金。当然,承包人通过与医护人员勾结也会获利不少。如今,既查清了问题又处理了相关人员;既追缴套取资金,又建议整改救护车外包问题,充分彰显出当地纪委监委维护纪律和正义的决心。
显然,救护车外包是问题的根源。因为承包人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就会与医护人员勾结造假。假如医院对救护车履行了运营管理职责,相关人员套取资金可能性很小,原因是,医院会对救护车进行全面管理,医护人员也不会被拉拢、参与造假。因此,防止“救护车腐败”,必须严禁救护车承包等现象。从公开报道来看,救护车承包经营并不是个例,这会带来不少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比如,湖南永顺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田吉云2019年5月被查,自其2012年5月接任院长以来,公然将医院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实施承包经营,造成救护车接病人时漫天要价。尤其是在几年前,由于各地没有明令禁止,救护车承包现象较为普遍。例如,某市2015年规定,年底前有8个急救站将取缔个人承包、租赁形式及违规改造的救护车——即取缔意味着之前救护车被承包。
近年来,多个省市先后发文要求救护车不得改装或挪作他用,不得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这显然是必要之举,既维护了院前急救的公益性,也能防止各种救护车乱象。但是,各地是否严格执行救护车不得承包的禁令,还需要再审视。从去年被查处的湖南新田县、永顺县两个案例来看,即便有相关规定,但某些医院未必会按照规定执行。
因此,各地有必要对医院、急救中心的救护车运营情况摸摸底,看看是否存在承包经营等问题。而要主动查清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鼓励公众以及医院内部人士积极举报,因为承包者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很可能存在多收费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对救护车相关账单进行核查,以发现其中的问题。例如,新田县纪委监委核查救护车出车记录时就发现了明显漏洞。
另外,还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禁止救护车承包、出租等乱象。虽然多个省份先后出台了禁令,但不等于所有地方都被这种禁令覆盖。而国家层面似乎没有出台过这种禁令,至少2013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救护车承包。鉴于救护车承包运营会影响到院前医疗急救效率和安全,因此,必须在全国一律禁止救护车承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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