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肺炎感染者求助无门(无床位),医院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这几天在网上看到多例武汉感染肺炎患者求助的消息,非常心塞、心痛。当地医院接诊能力所限,医护人员已连续多天加班加点,可能确实无法接诊(转诊);但对患者亲属来说,眼睁睁看着亲人受病痛折磨而走向死亡,那种无助感和绝望感,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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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拒诊,我可以起诉吗?

有极个别情绪激动的朋友,通过私信向律师咨询:传染病感染者被医院拒绝接诊,是否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亲人亡故,可否起诉?

甚至将法条都找出来了: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广大医务工作者及其亲属看到这里可能会感觉心寒,冒着生命危险抢救病人但总有“照顾不周”的,如果就因为这个要承担责任,实在冤屈;而因抢救不及时或者得不到抢救机会而失去亲人的患方家属,其内心的无助、委屈、愤怒,换位思考,也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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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医院可以免责吗?

那么,如果真产生了这样的诉讼,医院能免责吗?

笔者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笔者认为,该处的“医疗水平”不仅仅指医疗技术水平,也指无床位、无足够传染病治疗的医疗技术人员这样的客观医疗水平。如果医院能对此予以举证证明,应当是可以免责的;反之,则可能要担责。

当然,也有可能还有其他的免责事由或法条,笔者没来得及研究,仅供方家参考和批评。

惟愿每个感染患者都能得到救治,哪怕最终抢救无效,也能走得有尊严;也希望一线医护人员都好好的,平安归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