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已经引得身边不少企业老板和员工的焦虑,多次向笔者咨询。最近各自媒体上也有很多探讨。

笔者的意见是:国务院根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通知延长的1月31日-2月2日共三天应是带薪休假,各省自行延长的2月3日至2月9日共七天是否“带薪”值得探讨、亟需有关部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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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请注意,该通知是经国务院批准,延长春节假期,也就是说多出来的三天也属于法定的春节假期,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职工应属于“带薪休假”。——这一点应该没有什么争议。

现在的问题是,多省份(如江苏、浙江、山西、吉林、湖南、河北等)的省级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之前复工,也就是最早只能2月10日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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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通知之外又多出来的这七天,到底算休息日还是算假期?这些省份的通知,统统回避了这个问题。假期需有“法定”规定(如国务院行政决定、命令等),这够不上;如果作为休息日,那么根据“有关规定”是可以不计薪的。

这个有关规定就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休息日”不上班不计薪,如果上班双倍计薪——是劳动法和这个《通知》明确的基本原则。如果这七天上班(包括通知员工在家上班)了,可以调休或者双倍计薪,对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没什么好纠结的;反倒纠结的是,如果企业遵守政府规定不复工,员工也没加班,正常付工资吧,企业不乐意;不付吧,员工心理有疙瘩。——当然,如果双方劳动合同有约定就按照合同办;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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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官方网站发文,明确指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虽然法律界还有些争议,但笔者不得不服“包邮区”的行政效率。但是,考虑到疫情是对全国普遍性的影响,仅上海一地出台“解释”不仅解决不了大范围的问题,同时效力也比较低——笔者建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应该沉默了,应站出来对这多出来的几天的属性予以界定,以此作为对原劳动保障部通知的适用补充。

请各位把这个帖子顶上去,转出去,让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出台文件,给企业和员工都吃个定心丸。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