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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12309中国检察网
公开了刘某某交通肇事案的不起诉决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0月2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手扶拖拉机(附载水稻等货物),沿沭阳县**镇**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魏某某家门口处时,因疏于观察、错误估计,刮撞驾驶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救治伤员,自动报案至沭阳县公安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就民事赔偿部分与王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相对要小,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其所驾车辆虽无牌、无证,但涉案车辆系农民家用手扶拖拉机,该种无牌、无证现象在农村较为普遍;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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