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3个概念,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国劳动争议工伤

一、统筹地区

1.概念

统筹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给付的管理行为。

通过统筹实现基金管理的社会化,以分散社会风险,增强基金支付能力、发挥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根据概率论理论,在较高的统筹层次下,保险事件的风险率将低于较低统筹层次下的相应指数,相反基金的支付能力和供给性则高于较低统筹层次下的相应水平。 《工伤保险条例》中“统筹地区”是指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或范围,即在哪一具体范围内统一筹集工伤保险费,统一管理、调剂工伤保险基金,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进而使工伤保险基金能够达到收支平衡。2.立法经历

为理解“统筹地区”,先比对一下新、旧《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  第一、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说明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为设区的市级统筹。  第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说明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要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意义:统筹地区的确定,直接影响工伤、工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  (一)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一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至六级伤残的,每月的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可见,本人工资是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设置了上限和下限。所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也间接的影响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1.概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管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机关。2.机构变更经历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故此,2011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订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3.名称职责范围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名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伤保险工作过程中主要负责:

一、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二、进行工伤认定和拟定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三、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四、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五、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六、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七、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概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的直属单位。如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2.职能

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社会管理工作。2.主体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等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该向其主管部门,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如对天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