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买保险时只关心产品的保险责任,认为只要能确定我能获得什么保障就行,其它的都不重要,

这是严重错误的想法。

保险的保障责任固然重要,但我们也千万不能忽视另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保险免责条款。

因为有数据显示,理赔纠纷案件产生的第二大因素就是源自免责条款。

下面的案例就是因为免责条款引起的,让我们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Q1:案例详情

2012年2月,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并附加还贷责任保证保险。

2014年7月,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8月作出认定,张某饮酒后不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并驾驶未定期检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4年12月张某的父母、妻子及儿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并将理赔的相关材料交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后作出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已将“酒后驾车”作为保险人责任免责的条款,投保人违反该条款酒后驾车,保险人免责。

Q2:案例分析

虽然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条款,已经以加黑加粗字体的形式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

但是,投保单的内容由保险公司的员工代为填写,投保人的签名也并非张某本人签字。

保险单存放在农行处,没有送达投保人,也没有投保人的签名。

保险人仅仅是在,投保单上对免责条款以特殊字体进行标示。

但没有向投保人出示“酒后驾车”这一免责条款,也就不能确认投保人有没有注意到这则条款。

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71391.16元

Q3:八哥总结

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分类,通常,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出很多不同的分类。

1.完全免责条款与部分免责条款

完全免责是指对特定事项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完全不承担保险责任;

部分免责是指保险人就特定保险事故,仅负部分责任,其余部分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2.可协商的免责条款和不可协商的免责条款

可协商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主要是指投保人可以就该免责条款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该免责条款是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共同意志达成的产物;

不可协商的免责条款主要是在格式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已经事先拟定好了相应的免责条款,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免责条款。

3.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