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改后农民涌现“喜耕山”

湖南某县是山区,树林茂密,但是,在林改前这里林权归属不清,乱砍滥伐的现象比较严重,不但农民没有富起来,而且一片一片的森林却倒下去了。林改后,农民得到了自己的山林,倍加爱惜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林下经济,开始“喜耕山”了。农民之所以“喜耕山”,根子在于有了发家致富的第二块责任田。耕山可以致富,这是林改后的成果,也是其最大启示。湖南农民湛绮念,林改中分了一片荒山。短短两年时间,荒山变成了“花果山”。目前,我国林地经济产出平均亩产只有20多元,约为耕地平均产出680元的1/30。而在湛绮念这里,通过发展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亩产超过万元已经不再鲜见。

政策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二是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三是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四是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政策解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勘界确权

(1)签订承包合同。经调查摸底尚未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法定程序制定承包方案,承包落实到户,与承包人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将《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2)实地勘界确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对承包人申请登记的无异议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林种、树种、面积和四至界线等,逐块调查登记、勾绘成图,并将林权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进行调处。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充分发挥农村威望高、能力强、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的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设区的市之间的林权纠纷,各方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依法协商解决。

(4)建档发证。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要求,核实登记、微机录入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权属改变的,可进行变更登记;对旧版的林权证书,应登记换发新版《林权证》。

确权发证完成后,省、市、县、乡、村五级都要建立林权档案,其中县级要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两套档案。档案材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建档,配有专门库房或专柜,有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