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数量庞大的儿童侵害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2016年的4年间,光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就达到10782起。换算下来,平均每天审理结的案件超过7件;也就是说,至少每天有超过7名儿童被伤害。

2013至2015三年间,据“女童保护”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共968起。968起性侵儿童案,超1790名受害儿童受到不法侵害。事实上,社会与学界的共识是,诸多主客观因素造成大部分性侵儿童案难以被公开。

留守儿童成为儿童侵害案频发重灾区

近几年广东省就有超过2500名女童被性侵,近半数在14岁以下。而根据全国妇联2013年发布的一份留守儿童调查报告,广东正是留守儿童高度集中的省份之一,占全国留守儿童总数的7.18%。

在“女童保护”2014年统计报告中,受害的城镇未成年人高达409人,而农村未成年人171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42人。同样,在2015年统计报告中,受害者为农村儿童的仅占比23%,明显少于城镇。

相较于农村,城镇地区儿童受到更为密集的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监护,使侵害行为更容易被发现。此外,城镇地区司法系统的完善、媒体活跃程度高、观念相对开明等因素,也使此类案件更大可能被公开曝光。

熟人和教师是儿童侵害犯罪主要施暴者

“女童保护”提供的数据显示,在2014年曝光的503起性侵儿童案中,熟人犯罪442起,占比87.87%。在2015年曝光的340起案件中,熟人犯罪240起,占比70%。

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儿童并获取信任,案件发生后,也更容易通过诱哄、胁迫等方式掩盖犯罪事实。

根据“女童保护”统计,在2013年的125起案件中,教师及校长作案43起,邻居及父母的朋友作案14起;在2015年曝光的340起案件中,一人对多名儿童实施性侵案的案件有96起,此类作案人员中40%为教师。

儿童性教育安全教育缺失或不到位

2015年,“女童保护”对多个省份的4719名学生进行随机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四成儿童对隐私部位概念认识不清,仅44%的孩子知道什么是“性教育”。

家庭教育同样缺位。在363名受访小学生家长中,有近四成家长从未向孩子讲过预防性侵害的知识。而家长不支持学校对孩子进行性教育的原因主要包括:没到时候、怕教坏孩子、不应该公开谈论“性”。

儿童遭受侵害后心理创伤及影响危害严重

儿童被性侵后,很容易罹患焦虑、抑郁,创伤特异障碍:急性应激障碍或创伤后应激障碍。长期严重、持续、重复的侵害可能会令受害人病情加重,并伴有人格改变。

早年的性侵会对女童的成长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救助,容易罹患严重的心理问题,精神病或人格障碍。

儿童反抗能力弱小或是性防范意识不足之际,施加暴行以满足个人变态的欲望,不仅会导致幼儿身体受伤,还会在精神方面带来一生难以克服的阴影和恐惧。

儿童不具备对非法侵害的认知、防范和应对

由于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难以第一时间意识到自己受到怎样的侵害。因此,许多性侵儿童案在持续较长时间后才被揭发。

“非法收养”成为儿童侵害事件的隐藏杀手

按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但由于收养条件严苛,很多收养家庭无法满足,就催生了很多“非法收养”的情况,甚至衍生出了相关的灰色产业链。私自收养脱离国家视野,缺乏规范监管和充分支持,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均不明晰,往往会导致所涉儿童权益不保。

鲍毓明侵害养女是一场有预谋的犯罪

据报道鲍毓明是社会精英人士、事业有成,年过四十从未婚娶,2015年曾在多个论坛发贴希望收养小孩,也是因此结识被收养人。

鲍毓明与女孩在2015年10月第一次见面,鲍毓明在某媒体采访回应中提及被收养人看起来是大孩子,应该有14岁多,长得都快一米七了。

作为律师鲍毓明很清楚法律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明知自己不符合收养条件却非法收养。

2015年11月,鲍毓明带着刚刚年满14周岁的收养人到北京上学。12月31日即发生性关系,距离收养时间仅仅3个月。

人民日报微博发声

某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令人骇然!那些摧折人心的细节是否属实?全社会有责任求证,执法机关更有责任调查。呵护未成年人是文明底线,更是法治底线。法律问题须在法治轨道内解决。事关重大,不容烟云缭绕,不容雾失楼台,盼真相大白!

最高检公安部介入鲍毓明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21条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9条 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