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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单轨交通技术标准-车辆篇(主要技术规格)
本内容节选自《悬挂式单轨交通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仅供参考,请以最终发布版为准。
车辆
5.1.1 悬挂式单轨交通车辆应保证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5.1.2 悬挂式单轨交通车辆的类型应根据当地预测客流量、环境条件和线路条件等因素综合比选确定。
5.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5.1.4 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宜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悬挂式单轨车辆主要技术规格
项目名称
参数
梁轨式
索轨式
SA1
SA2
SB
额定电压(V)
DC1500 或DC750
车体长度
(mm)
无司机室车辆(L)
11000
8400~9600
4000
单司机室车辆
L+Δ
车钩连接
面间距离
(mm)
无司机室车辆(L0)
12200
9200~10400
--
单司机室车辆
L0+Δ0
车辆最大宽度(mm)
2880
2300~2500
2870
车辆基本宽度(mm)
2650
2200~2400
2550
车辆底部至轨面高度(mm)
3400~3700
4300
车内净高(mm)
≥2100
客室地板面距轨面距离(mm)
3450
3110~3370
3830
轴重(t)
≤7.5
≤5.5
≤6.4
轨道梁内部导向面间净宽度(mm)
1470
780~1000
--
轨道梁内部轨面以上净高度(mm)
1550
1100~1250
走行轮轴距(mm)
1500
1000~1700
1100
导向轮纵向轴距(mm)
3200
≤3050
2550
车辆定距(mm)
8000
5700~7000
4000
每侧车门数(对)
2
1
车门宽度(mm)
≥1300
车门高度(mm)
≥1820
载员
(人)
座席
无司机室
车辆
32
20~24
8
单司机室
车辆
20
16~22
8
定员
4 人/m2
无司机室
车辆
103
66~72
31
单司机室
车辆
85
58~64
31
6 人/m2
无司机室
车辆
139
90~96
42
单司机室
车辆
117
80~86
42
超员
9 人/m2
无司机室
车辆
193
120~132
59
单司机室
车辆
166
110~119
59
车辆最高运行速度(km/h)
80
60~70
80
最大爬坡能力(‰)
80
可通过线路最小平面曲线半径(m)
30
注:1 L为无司机室车体长度,△为司机室加长量;L0为无司机室车钩连接面间距离,△0为司机室及端头车钩的加长量。
2 每平方米有效空余地板面积站立的人数,定员分别按4人、6人计,超员按9人计。
3 有效站立面积,指客室地板总面积减去座椅总数垂向投影面积,以及投影前250mm内的面积以外所含高度不小于1800mm的面积。
5.1.5 从空车至超员,在平直干燥轨道上,额定供电电压时,如无特殊要求,悬挂式单轨车辆加减速性能要求宜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悬挂式单轨车辆加减速性能要求
最高运行速度
(km/h)
加速度(m/s2)
制动减速度(m/s2)
启动加速度
平均加速度
常用
紧急
60
0~30(km/h)≥1.0
0~60(km/h)≥0.5
≥1.0
≥1.2
70
0~35(km/h)≥1.0
0~70(km/h)≥0.5
80
0~40(km/h)≥1.0
0~80(km/h)≥0.5
5.1.6 车辆应满足正线最小曲线半径和超高情况下的停放。
5.1.7 车辆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海拔不超过1200m;
2)环境温度在-25℃至40℃之间;
3)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0%(月平均温度为25℃时);
4)车辆应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能耐强风、高温、高湿、振动、噪声,且防止虫蛀、啮齿类动物的侵害、霉变,以及不受洗车清洁剂的影响。
2 梁轨式车辆线路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最大坡道:80‰;
2)最小平面曲线半径:
车场线:30m;
正 线:50m;
3)最小竖曲线半径1000m。
3 可采用接触轨受流器受电、接触网受电或储能供电;
4 因地区不同而存在环境条件差异时,用户与制造商可在合同中另行规定环境条件。
5.1.8 车轮宜采用橡胶轮胎。
5.1.9 整备状态下的车辆重量不应大于合同规定重量值的3%。
5.1.10 车辆客室地板面高度应与车站站台面相协调,应能保持车辆地板面高度不因载客量的变化而明显改变。地板面高度在任何使用情况下均不应低于站台面。
5.1.11 列车应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通过最小半径的平面曲线区段,并能在曲线上进行列车正常的摘挂作业。
5.1.12 列车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0.75 m/s3。
5.1.13 车辆运行的平稳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 5599的规定。
5.1.14 司机室、客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l4892的规定。
5.1.15 列车牵引动力配置除应满足正常运行要求外,尚应满足一列处于超员状态下损失1/2牵引动力时,能在线路最大坡道上起动及运行到邻近的车站的要求。
5.1.16 采用全自动运行模式的线路,车辆应具有自动唤醒、自检、自动休眠等功能。
5.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5.2.1 车辆型式应按下列规定分类:
1 动车可分为带司机室动车(Mc)、无司机室动车(M);
2 拖车可分为带司机室拖车(Tc)、无司机室拖车(T)。
5.2.2 悬挂式单轨交通列车宜采用2~6辆编组型式。
5.2.3 联结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编组的列车各车辆间的车钩型式可为半永久性牵引杆,列车两端可设密接式半自动车钩或密接式自动车钩;
2 联结装置中应有缓冲装置,其特性应能有效吸收撞击能量、缓和冲击。该装置应能承受并可完全复原的最大冲击速度为5 km/h。
5.2.4 形成固定编组的相邻两节车辆之间应设置贯通道,贯通道应密封、防火、防水、隔热、隔音,贯通道渡板应耐磨、平顺、防滑、防夹,贯通道采用的密封材料应有足够的抗拉强度,安全可靠、不易老化。
5.3 车体
5.3.1 车体结构材料应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碳纤维或轻钢复合等新型材料,并应采用整体承载结构。在使用期限内,车体强度应满足在极端条件下承受的动载荷、静载荷,以及冲击载荷要求,并应在各种条件的架车、换轮胎、起吊和救援、调车、联挂作业等各种力的作用下,车体应力不应超过设计许用应力值,且不得产生永久变形及疲劳损伤。
5.3.2 车体的试验用纵向静载荷如用户和制造商在合同中没有特殊规定,压缩静载荷不应低于200kN,拉伸载荷不应低于150kN。
5.3.3 车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30 年。
5.3.4 车辆密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的规定。
5.3.5 车辆应设有架车支座、车体吊装座。
5.3.6 根据悬挂式单轨交通车辆舒适度要求和乘客平均运距,客室可采用横向、纵向或横纵向结合的形式布置坐席。
5.3.7 列车两端的车辆宜设置防意外冲撞的撞击能量吸收区。
5.3.8 列车两端应设紧急疏散门;司机室与客室之间应设连通门,其净开宽度不应小于550 mm,高度不应低于1800 mm。
5.3.9 客室侧门的开闭应采用电气控制方式,其传动和控制应安全可靠。侧门关闭时应具有缓冲动作,并应具备保护措施和单门再开闭装置。
5.3.10 车辆宜设置带有外部紧急解锁装置的客室侧门。
5.4 转向架
5.4.1 转向架的结构、性能和主要尺寸应与车体、轨道相互匹配,并应保证其相关部件在允许磨耗限度内,仍能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及保证列车以最高允许速度安全平稳运行。
5.4.2 转向架结构应便于制造和检修,构架宜采用钢板焊接结构,焊后应做改善内应力处理。
5.4.3 车轮宜采用橡胶轮胎,采用充气轮胎的转向架应设置应急保护装置。
5.4.4 转向架宜采用两系悬挂,其中一系悬挂为叠簧,二系悬挂为空气弹簧。
5.4.5 所有轮胎除应满足本标准规定外,其寿命不应低于1年或8万km。
5.4.6 转向架构架、吊挂系统等主要结构部件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30年。
5.4.7 转向架吊挂系统应安全可靠并利于日常检查,且应具备足够的安全余量。
5.4.8 转向架构架、吊挂系统应通过结构强度试验验证。
5.5 电气系统
5.5.1 牵引电机宜采用永磁同步电机,也可采用三相异步电机,并宜采用低噪声冷却系统。
5.5.2 电气系统应有绝缘保护。
5.5.3 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应有可靠的保护。主电路的过电流保护尚应与牵引变电站的过电流保护相协调,并应有故障显示和故障切除装置。
5.5.4 牵引系统应能利用轮轨粘着条件和能按车辆载重量自动调整牵引力或电制动力的大小,并应具有反应灵敏的防冲动控制。
5.5.5 牵引系统控制单元应具有保护功能和自诊断功能。
5.6 制动系统
5.6.1 列车制动系统应采用液压系统或空气系统,系统应具备常用制动、快速制动、紧急制动和停放制动等功能,宜包括指令装置、电气及空气控制装置、执行操作装置、自诊断装置等。
5.6.2 列车应配备停放制动装置,停放制动的能力应满足列车在超员条件下能在最大坡道上的可靠停放。
5.6.3 制动系统应采用微机控制,并应能根据空、重车载荷自动调整制动力大小。
5.6.4 常用制动和快速制动应优先使用电制动。电制动与液压制动或空气制动应能协调配合,并应具有冲击率限制。液压制动或空气制动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动能力,即使在电制动失效情况下,也能使列车安全停车。
5.6.5 列车在实施电制动(再生制动)时,制动能量应能被本车储能装置或其他列车吸收,吸收不足部份应由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吸收,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宜设置在变电所。
5.6.6 紧急制动应为液压制动或空气制动,列车出现意外分离等严重故障影响列车安全时,应能立刻自动实施紧急制动。
5.6.7 基础制动宜采用盘形制动装置。
5.6.8 采用液压制动的列车,每车应具有独立的液压控制系统。
5.6.9 采用空气制动的列车应具有两套或以上独立的电动空气压缩机组。当一台机组失效时,其余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量、供气质量和总风缸容积均应能满足整列车的供风要求。
5.7 相关系统
5.7.1 车辆的空调制冷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轻轨交通铰接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23431的规定。
5.7.2 空调机组中制冷系统的密封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道车辆空调空调机组》TB/T 1804的要求。
5.7.3 客室内应具有紧急通风功能,人均新风量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空调、采暖及通风装置技术条件》CJ/T 354的规定。
5.7.4 用于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应设采暖装置,运行时应能维持司机室和客室的温度不低于14℃。
5.7.5 列车宜通过列车通信网络方式进行控制。与运行及安全有关的控制除由列车通信网络进行外,尚应有其他形式的冗余措施。
5.7.6 列车诊断系统应能接收列车子系统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并能进行评估、储存,以及在司机室及控制中心的显示屏上进行显示。
5.7.7 列车控制、诊断系统应具有行车事件记录功能。
5.8 安全与应急设施
5.8.1 操作台应配置紧急停车装置和警惕按钮。
5.8.2 司机室内应设置客室侧门开闭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装置。
5.8.3 车辆可根据需求具备与列车自动防护系统或列车全自动运行系统对应接口的能力,并应配置通信联络装置。
5.8.4 车辆内外应有警告标志,包括标在司机室内的安全制动装置、高压设备、消防设备及电器箱内的操作警示等。
5.8.5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系统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全自动运行模式时,列车内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或控制室的通信联络装置。
5.8.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便于取用,其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识 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安全信息识别系统 第1部分:标志》GB/T 31523.1的规定。
5.8.7 当利用两车连挂疏散乘客时,列车端部应设置专用端门和配置下车装置。
5.8.8 列车应配置逃生装置,其线路高度应满足有效逃生需求。
5.8.9 车辆内各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接地线截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对接地电阻率的限值要求。
5.8.10 列车可配置性能可靠的应急牵引储能装置,在供电故障等极端情况下,列车应能自主牵引至邻近的车站。
5.9 索轨系统车辆
5.9.1 索轨车辆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常工作海拔不超过3000m;
2 环境温度在-30℃至45℃之间;
3 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5%(月平均温度为25℃时)。
5.9.2 索轨系统车辆供电可采用滑触线受流器受电或接触线受电。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采用滑触线供电:
1 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海拔不超过2000m;
2)环境温度在-25℃至40℃之间。
2 车辆设计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5.9.3 车辆宜采用全动车型式,可分为带司机室动车(Mc)、无司机室动车(M)。
5.10 试验与验收
5.10.1 车辆在制造厂总装配完成后,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5.10.2 车辆在进行型式试验前,应做线路试运行。运行里程应按车辆类型、最高运行速度和采用的新设备、新技术的情况由用户和车辆制造商协商确定。当合同中缺乏规定值时,车辆最大试运行里程应为5000km。
5.10.3 车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1 新设计制造的车辆;
2 批量生产的车辆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其性能、构造、材料、部件有较大改变的;
3 制造商首次生产该型号的车辆;
4 转厂生产的车辆。
5.10.4 所有进行批量生产的车辆均应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结果应与该种产品型式试验相符合。
5.11 标志
5.11.1 车辆的有关信息应标注在车辆的明显位置上,其标注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制造商应提供完整的资料,标志内容不应少于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产品名称与型号;
2 制造商名称;
3 车辆自重;
4 额定载客量;
5 出厂编号或代码;
6 出厂日期。
5.11.2 标志应清晰、易读、不易磨损。
5.12 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
5.12.1 车辆应由制造商妥善防护,并负责完好运送至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5.12.2 制造商应明确给出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用户遵守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限内确属制造质量不良而出现故障影响运行或损坏时,制造商应及时无偿地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安装调试,恢复运行。
5.12.3 对因设计或工艺缺陷而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应在该车完成此项整改之日起,对相关部件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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