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近日,湖南高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31条,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入库审查、监管、除名机制,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定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的收费方式、费用指导价格上限。

据悉,2019年,湖南法院司法拍卖标的33050件,成交7055件,成交135.97亿元。

《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拍卖财产尽职调查、点交,展示和描述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拍卖公告、提示、特别提示等材料的制作、上传网络拍卖平台,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看样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办法》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负责,也可以交由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进行。

网拍辅助服务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拍卖(变卖)财产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以物抵债的,网拍辅助服务费由接受该抵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法院可以采取一次概括委托方式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提供服务,也可以采取一案一委托方式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提供服务,并按照服务费用指导价格标准收取费用,避免乱收费情况出现,确保服务费用价格平稳,符合市场自由竞争规律。执行法院自行负责网拍辅助工作的,不得收取网拍辅助服务费或实际发生费用。

根据网拍辅助服务费指导价格表,根据本市辖区内、本省不同市辖区、省外、其他情形四种标的物所在地进行了分类,标的类型分为不动产、动产、机动车、股权等。其中本市辖区内机动车(每辆)的收费标准的上限在各类中最低,不超过500元。其他情形中同一执行案件中分多个拍卖的不动产,收费标准的上限在各类中最高,各个法院应根据实际工资量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总额不得超过55000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陶琛

【来源:ZAKER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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