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简略介绍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开展的流程,为将要从事核电环评工作的读者提供参考,也为非核电业界人士多增加一个了解核电的途径,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核电厂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放射性影响和非放射性影响两方面。
放射性影响主要有:
1)堆运行产生的裂变气体、氚、碳-14、碘以及各种微粒的泄出;
2)含有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液体废物;
3)固体放射性废物;
4)放射性职业照射;
5)排放物通过空气和食物对公众形成的照射。
非放射性影响主要有:
1)核电厂取排水及冷却余热排放对水生生物产生的影响;
2)含油废水等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3)高压输电线路产生的土地需求、对空中交通及动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4)电厂建设对土地的利用;
5)噪声、强光、振动、燥热及潮湿等不良环境因素对电厂职工的有害影响。总体来说,核电厂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中,给公众造成最大恐惧的是放射性污染,即核污染,其传播途径如下图所示:
为了让公众充分了解核电厂对环境的影响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以确保核电能够被公众广泛接受,需要通过科学决策保证核电安全,借助民主决策实现定纷止争。
我国实行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国家通过立法对核电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加以制度化、法律化。
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通过全面系统的分析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不同阶段的设施特征,充分了解其建造过程、工艺流程、系统设计,以及废物的产生与排放,结合厂址周围的主要环境特征,对核电厂可能造成的各种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与评价,以论证核电厂的工程设计能否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提出设计改进及监测计划等明确的技术要求。
核安全评审制度
2018年1月1日《核安全法》正式实施,核电厂的建设由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装料、运行和退役五个阶段调整为厂址选择、建造、运行和退役四个阶段。
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安全许可证的必需支持性文件。
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如下:
核电环评依据法规
随着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方法的不断更新,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日臻完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逐步明确,对核设施的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经过20多年的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践,对于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内容的要求逐步明确;
为适应积极发展核电的战略需求,在原有核电厂址增加装机容量呈现出“一址多堆”的发展态势,对于厂址的规划评价、“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模式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提出了更高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此外,随着核电选址工作从沿海逐步走向内陆,将面临更多新的环境保护问题和更苛刻的环境保护要求。上述各方面的变化,使得现行导则从评价范围、评价深度和评价技术方法等均难以适应新的要求。
环评报告内容格式
修改导则与现行导则相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每个章节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具体对比详见表1:
现阶段,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国家环保部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808-2016)的相应要求。
随着2019年1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正式施行,公众参与单独成册,完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包含第九章公众参与的内容。
报告编制与工作流程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根据实地调查和实验的手段,获得核电厂厂址所在区域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环境特征资料,并根据核电厂设计资料、气载和液态流出物的设计排放量、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设计产生量,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资料,评估核电厂潜在的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文字简洁、准确,数据可靠,资料翔实,重点突出,尽量采用图表来表达所要说明的问题;列出参考文献目录。报告书的文字、图表印刷应清楚、工整。
对于与评价有关的支持性研究成果和重要的文献资料,应以摘要或全抄形式,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附件收入报告书中。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下图:
环评需开展专题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涉及到人口、土地、工业、交通、军事设施、气象、生态、水文、辐射环境、非放射性环境、水资源等多个方面,一般需开展多项专题研究,且专题研究有时限性要求。通常需开展的项目如下:
公众参与
2019年1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正式施行,用于规范指导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工作。
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公开环境信息:三次信息公告;
(2)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问卷调查)、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3)开展公众宣传,收集公众意见反馈。
在完成公众参与活动后,应编制公众参与说明报告,随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审评。
文件编写申报审批
建设单位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技术审评单位进行技术审评,建设单位组织对审评提出问题进行回答,技术审评单位根据问题回答和资料修改情况召开技术对话,必要时提出下一轮问题。
审评结束后技术评审单位出具评价报告,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对评价报告进行审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评情况、审议意见、地方和行业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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