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人 力也
执行难天下皆知,失信人多如牛毛。截止到2020年4月24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处于失信状态中的失信主体为5801230个。数字着实令人毛骨悚然!
失信被执行人,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被执行人。请注意,这一定义里面的两个关键词: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这分明是藐视法律尊严、挑战司法权威!
社会信用秩序惨遭破坏、拒执违法成本偏低,是产生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很多拒执者都是茅坑石头,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啻于对牛弹琴;对他们采取“纳失”“限消”等惩戒,也仅是小伤皮毛而已。有人担心,初衷良好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但难以获效,还有可能成为拒执群体日益壮大的催化剂。但愿这是杞人忧天。有网友说:对邪恶的仁慈,就是对善良的暴虐。“老赖”不见棺材不掉泪,不出狠招下重锤,他们绝对不会乖的。笔者认为此说颇有见地。
《刑法》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改善人民法院执法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存在诸如“立案难”“公诉难”等问题,因拒执而领形的并不多见。拒执者逍遥法外,势必产生“破窗效应”,拒执现象也必然愈演愈烈。权利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就会落空,社会稳定就存在不确定因素,这将是非常可怕的。
“拒执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执行的制度。实践证明,对待拒执仅采用罚款、司法拘留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威慑力、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强制性。生效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在执行形势非常严峻的当下,确实需要以具有强大威慑力、严厉惩罚性的刑罚加以保障。刑罚不是解决执行难的唯一手段,但在“老赖” 横行猖獗的今天,的确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老赖”不获刑,一切等于零。坊间这一声音并非信口雌黄,因为很难指望“老赖”会良知觉醒。
2015年7月20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018年5月30日,最高法又发出《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拒执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解释》和《通知》,进一步畅通了追究拒执犯罪嫌疑人刑责的渠道,被视为法治的一大进步。
运用刑罚武器打击拒执行为,既是社会公众的热切呼声,更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拒执犯罪公诉、自诉“双轨制”的积极运行,执行环境必定得到整肃、司法权威必将得以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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