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我儿子张复生在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被公然聚众涉恶的天津双佳科技公司的员工持铁棍击伤头部,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变形、脑外伤综合症,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五条中的一、二、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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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出版过90余部法医鉴定类书籍,并曾任最高检和最高法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及另外六名国内著名法医专家张继森、翟建安、胡志强、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共同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但却被天津高法没有鉴定资质介绍及鉴定人签名的(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鉴定书认定为轻伤。并被天津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未经质证的采信,后又被天津第一中级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未经开庭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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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说明。《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第7项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没有鉴定人签名的司法鉴定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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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然而该案当年依据这份虚假的轻伤鉴定,竟将持铁棍故意击人头部致重伤重残严重后果的涉恶犯仅轻判一年,且受害人未得到应有赔偿,造成一起长达22年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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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权,我们曾依法控诉到天津公检法乃至最高检和最高法,但却均未获支持,在走投无路司法维权途径已经穷尽的情况下,让人不得不质疑到底是天津高法的无签名鉴定错了,还是国家的法律错了?到底是这份无签名鉴定应当撤销,还是国家的法律应当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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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给您们寄去对该份导致错判的无签名鉴定的控告信,望能对该份无签名鉴定依法撤销,并对本案纠正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