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正月初四,一女子李某(化名)在昆明一小区车库挪车等候代驾时,不慎撞上护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八大队赶赴现场处置,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237.90mg/100mL(乙醇/血)。

李某及其辩护人指出,本次鉴定存在署名鉴定人与实操人员不符,鉴定人未参与血样拆封、制备、检测等核心环节的问题。对上述问题,李某向昆明市司法局进行投诉。

今年5月28日,昆明市司法局回复该投诉称,现有证据未发现无资质人员独立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亦无法证实血样样品制备期间全程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在场,拟对鉴定中心及相关鉴定人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

因对血样初检结果存疑,李某及其辩护人还于今年6月初向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检方据此启动血样复检,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变成了259.29/100mL(乙醇/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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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段

女子在小区内部道路挪车

等代驾时撞护栏,涉嫌醉驾被查

2025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四),昆明某国企职工李某与男友驾驶一辆特斯拉,到昆明双河湾博雅苑小区朋友家中聚餐,车辆停放于小区地下负一层。

开餐前,众人通过游戏助兴,李某喝了一些精酿啤酒。正餐时,李某又用一次性纸杯喝了一杯多白酒。

当天23时许,聚餐结束。李某此时有一些醉意,她打开手机APP呼叫代驾,却误叫成专车。同时,其男友也另行下单,预约了一名代驾。

李某的打车记录显示,其确实于当日23时15分下单呼叫了一辆专车,订单起点就是双河湾博雅苑小区。

“我男朋友没有驾照。我们知道本次聚会会饮酒,提前商量好当晚呼叫代驾返程。”李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由于停车位置距离小区大门尚有一段路程,她当时想的是先把车挪到门口等候代驾。

23时24分许,李某驾驶车辆出负一层90余米处,行驶至博雅苑北门时,车头前部与出入口处护栏发生碰撞。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但引发他人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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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八大队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处置,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民警怀疑李某存在酒驾,当即要求其配合呼气酒精检测,并前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委托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去年2月7日,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昆锦司〔2025〕毒鉴字第88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90mg/100mL。

李某配合警方做了两次询问笔录,该案移送检察院后,退回补侦一次。

意见书上鉴定人为男性

鉴定视频鉴定人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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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锦司〔2025〕毒鉴字第88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李某的辩护人指出,昆锦司〔2025〕毒鉴字第88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司法鉴定人为廖某某、孙某某,两名鉴定人均为男性,但鉴定过程视频中的鉴定人为女性。此外,该份鉴定还存在鉴定人未参与血样拆封、制备、检测等问题。

5月28日,昆明市司法局针对李某的投诉作出答复。答复件称:经查,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指派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廖某某、孙某某,操作人员系备案的鉴定人助理。视频所示操作人员为彭某某,其具备鉴定人助理资质,现有证据未发现无资质人员独立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

关于鉴定人是否在场指导的核心问题,被投诉人提交了相关视频以及《情况说明》。

昆明市司法局称,经审查,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的视频资料因使用头戴式记录仪,拍摄视角局限于实验台面,未能全景、连续地记录样品制备期间鉴定人在场指导的情况。被投诉人虽以视频中出现的“男性鞋子”、实验室门禁管理等间接证据主张鉴定人在场,但上述间接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血样样品制备期间全程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在场。

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亦要求,自2023年12月28日起,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基于此,昆明市司法局拟依法对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及相关鉴定人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

血样存放超一年

复检值结果“不降反升”

7月8日,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称,尚未收到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也不知晓市司法局对投诉人的答复详情,“若真的存在问题,我们不回避。”

今年6月初,李某的辩护人向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检方据此启动血样复检。

6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八大队,委托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血液备份,进行重新鉴定。

6月16日,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血液中乙醇含量259.29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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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鉴定机构对血液样品中乙醇成分检测,结果显示数值上升

《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 1556-2019)第2.3条规定:复核样本应放置低温冰箱冷冻保存,冷冻温度应当保持在零下10℃~零下18℃之间,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

贵州警察学院涂国章、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张显强等人于2017年发布的《酒驾乙醇检测血液样本保存时效研究》一文,系根据实验结论作出。该文指出:酒驾血液样本在-20℃的保存时效为60~90天,超出保存时效后,随着时间延长,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与最初检测值相比将出现较大偏差,且在-20℃冷冻保存条件下,乙醇含量检测值存在明显下降。

该论文建议交警部门在采集涉嫌酒驾人员血液后,使用EDTA-K2真空抗凝采血管储存,并于-20℃保存条件下90天内检验,以保证血液中乙醇含量测试结果的准确性。9日,论文作者涂国章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就本案而言,复检已经没有意义了。

李某的辩护人指出,本案中,检测血液抽取时间为2025年2月2日,复检日期为2026年6月12日,复检日期距离抽取时间长达1年4个月,“复检的血液乙醇含量不降反升,且大幅超出首次鉴定结论,该结论明显违背基本科学规律,证明复检血液已经腐败,不具备复检的鉴定价值。”

目前,李某的辩护人已第二次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7月9日上午,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该案尚未出结果,正在办理中。

红星新闻记者刘木木

编辑 杨珒 审核 高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