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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很多公司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就将业绩与员工个人收入挂钩。
有些公司会与员工约定,当公司回款时,根据业绩量支付相应比例的提成工资。

这也就是在销售人员中常见的“款到提成”制度。 该项制度的优点在于:

★ 提高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有利于防范员工与客户恶意串通,骗取提成的风险;

★ 防止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呆账、坏账;

★ 做到财务管理制度上的财账同步

在该项制度下,只有当销售款项到达企业账户后,企业才向销售人员支付相应提成款。

那么,有部分企业可能会产生一种想法:

在“款到提成”制度下,如果销售人员离职时,销售款项尚未到账,是不是就不用支付提成了? 那这种做法会不会产生法律风险呢?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1 约定时间未到,提成款怎么办?


2012年8月中旬,李勇入职深圳一家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资为底薪加提成,底薪为每月4000元,而提成工资则是根据李勇的销售业绩予以确定。

两年后,李勇劳动合同到期离职,他希望公司在离职前结清他在2014年7月和8月的销售提成款。

但公司却告知其7月和8月的业绩提成款共计11万元,但其中有三笔销售款还未到账,对应提成款2万元,因此只能按“款到提成”向他支付9万元。

基于对离职后可能无法获得剩余提成款的担忧,李勇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贸易公司向他支付剩余提成款。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对于李勇的销售业绩和应发提成金额,公司和他本人均无异议,但对于支付时间,双方争议较大。

贸易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及公司《销售人员提成暂行办法》均明确表明销售人员的提成款,应由公司在销售款到账后的次月10日支付。

由于李勇的销售回款还有三笔未到账,因此其对应的2万元提成款还未达到支付时间,公司有权不予支付。

但仲裁庭认为,员工在职期间,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制度规定,在销售回款到账后发放提成工资。

但李勇是离职人员,其提成款应当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一次性付清,不能等待销售款回收后再发放。

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公司内部制度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最终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向李勇支付了全部的提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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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提成制度,你要注意什么?

由上观之,从企业经营角度上来说,对于销售人员的管理,特别是销售人员的薪资管理,款到提成是一项比较科学合理的提成工资制度。

但就法律风险控制上而言,关于提成工资制度,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订立劳动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注意明确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提成计算方式

企业实行提成制度,不仅要明确员工的薪酬方式是“提成制”,还应该明确规定提成的计算基数、提成比例、提成支付时间及相应的计算方式。

② 加强监管,严格审查员工的销售业绩

不论企业实施的是“款到提成”还是“约定提成”的制度,均应当加强监管,严格审查员工的销售业绩,避免员工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提成款,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同时,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员工出现虚假合同骗取提成的情形时,即视为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除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外。

公司有权要求该员工返还已发的提成款,由此规避因辞退违纪员工给企业自身带来的法律风险。

③ 完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建议企业健全完善相关离职手续,在员工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清所有提成款,如需延期支付,可以对剩余提成款的具体支付时间、支付条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再次约定。

此时,双方可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的某一时间支付提成款,也可以继续将销售回款到账作为提成支付前提条件。

若此时双方仍将公司回款作为支付提成的前提条件,可视作员工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企业按照该协议履行也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④ 提成制度写入规章制度,应尽到民主讨论和公示告知程序

提成制度属于薪酬制度的一种,与员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企业在制定或修改提成制度时,应当与其他规章制度一样,经过民主讨论和公示告知程序,方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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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