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家一家人在某小区居住,房子面朝街道,属于闹市繁华区。
某日,李老爷和儿子小李发生争吵,两人不欢而散。下午老李去18楼楼顶晾衣服时,又想起了让其操碎心的儿子,觉得儿子不孝,生活压力太大。刚好看到楼顶有几块建筑遗留的砖头,便发泄情绪,把砖头从楼上扔了下去,扔下后李老爷便后悔了,楼下闹市街道,人来车往,千万别出啥事!随即下楼查看。刚到楼下还没出小区大门,已经远远看到那边围了一圈人,一声“砸死人了”传入老李耳朵。
楼下路过的路人不幸遇难,被当场砸死。随后李老爷被警方抓捕。
事情一出,群众议论纷纷
“这拿砖头扔下去砸死人,这就是故意杀人!”
有人说“这应该不是故意,应该是过失杀人吧!”
还有人说“这么多人和车的地方扔砖头,这是在危害公共安全!”
我们先看一下相关的法律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根据案情,首先,李老爷的主观故意是为了发泄情绪,并不是想伤害,或者杀死他人。不论是因为李老爷当时在气头上没有想到扔砖头会砸死人,或者是认为扔下去轻信砸不到人,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我们认为砖头扔向的是闹市区街道,可能造成不特定的人伤亡,或者砸向行驶的车辆,从而发生车内人伤亡、车撞向人群、连环车祸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行为。李老爷对于高空抛物可能造成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对于危害公共方面认为是故意。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本罪中可能造成不特定的人伤亡,包含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而对其应采取从一重罪判罚。当然一般情况高空抛物不涉及此罪,因为此罪需要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行为才涉及,文中是因为楼下为闹市区,人车混杂容易发生严重危害。
该案最终结果为,老李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案件为真实案例,为便于描述适量调整,不影响最终判定)
如果在没有办法找到责任人时,应该该楼层所有住户为其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当然,高空抛物不一定都违法犯罪。具体需要根据楼层的高度,扔出的物品是否有伤害性,扔的方向是否有可能造成伤亡等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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