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阳西县法院对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进行了判决。被告人罗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多次使用禁用工具捕捉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7年至2020年3月,被告人罗某使用猎套、电子诱捕器等狩猎禁用工具在阳西县某镇一山脚等处设置陷阱捕捉野生鸟类10多次,期间捕捉过画眉鸟3只。
2020年3月17日,阳西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联合基层派出所在打击整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抓获被告人罗某,并在其家中缴获猎套、电子诱捕器等狩猎禁用工具及其养在家中的三只疑似野生鸟类动物。经阳江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认定,在被告人罗某家中查获的三只疑似野生鸟类动物为中华鹧鸪,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4月28日下午,阳西县法院通过远程提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场宣判该宗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被告人罗某在阳西县看守所视频提讯室参与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多次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罗某当庭表示悔过,认罪认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全媒体记者】张俊
【通讯员】刘小婷 费晓琴
【作者】 张俊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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