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群友post出上游新闻《最高法决定提审常州毒地案,原判被指适用法律错误》,旋即有人回复:常州非典前后因铁本受创,如今新冠,恐怕又要受伤了。

这种情绪充斥着对地方政府的担心和忧虑。

“常州毒地案”始于五年前常州外国语学校数百学生异常患病事件,彼时许多学生出现红疹,脱皮,鼻塞、咳嗽、流鼻血等症状,家长接孩子的时候也能闻到恶臭,于是怀疑致病原因与对面原常隆化工(原常州农药厂)地块有关。

常隆化工地块前身为常隆、常宇和华达三家化工企业。2010年搬迁后,当地政府委托常州市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土壤修复。2013年,作为修复单位的黑牡丹曾向江苏省环保厅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表披露了三家企业的问题:使用大量的有毒有害化工原料,部分化工原料及其中间产品具有高毒或致癌性。

2016年4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报道常外学生异常患病事件,从而引发舆论的巨大反响,一时间,各路媒体云集常州,竞相报道。

2016年4月29日上午,“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两个环保组织正式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针对常隆化工地块污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7年1月25日,该案一审宣判。常州中院认为,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江苏省高院上诉,且189万的天价诉讼费再度引起公众的质疑,并被媒体解读为地方法院通过“天价”诉讼费来打压公益诉讼。对此,常州中院表示189.18万元诉讼费是依据两原告提出的3.7亿元诉讼标的计算出来的,不多一分,也不少一分,最终,常州中院对此诉讼费并没采取催缴做法。

2018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常隆、常宇、华达在国家级媒体上就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常隆、常宇、华达共同向自然之友支付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向绿发会支付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驳回自然之友、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宣判后,因认为事实调查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国绿发会代理律师、环源律师事务所曾祥斌律师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他认为:在本案被告等污染企业存在且已明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作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是负责修复和治理的当事人。土地修复的巨额费用,理应由被告污染企业去承担,不能转嫁为政府财政支出。

这是一场关乎公益的诉讼,其本质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事实上,新北政府收储常隆化工地块本意是用于商业开发,“常外”事件后,发现涉案土地的污染远比想象中要严重,于是赶紧调整了土地使用规划,变成绿化用地。可即便作为绿化用地,依然存在不确定的环境风险,需要进行长期的防控和监测。

从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化用地,土地价值的贬损是显而易见的。再对标3.7亿修复治理费用,新北政府无疑当了一次冤大头。真拿纳税人的钱不当钱么?

曾祥斌律师认为:基于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而承诺的“地下责任”,在合同法层面看,政府即便是约定毒地污染修复治理自己埋单,也因为违反环境保护法等而无效,涉嫌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关负责人甚至可能构成渎职罪。道理很简单,本该由污染企业承担的环境修复治理费用,为什么豁免?凭什么豁免?

常隆化工地块巨额的修复治理费用,究竟该由谁来埋单,是这场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特别是此案一波三折,在舆论和民情高度关注的背景下,能否启动再审程序考量着中国司法的公正。

迄今为止,常州毒地案已导致多名地方环保、水利部门官员被问责。

最新消息显示,最高法认为“中国绿发会”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裁定由最高法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这对于民众来说,是一个喜闻乐见的盘面,至于再审能否抽丝剥茧,挖出更多内幕详情,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