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冤有头,债有主”,借调期间发生劳动纠纷,是应该找原用人单位解决呢?还是找借调单位呢?很多人不知道,律师给出答案。
不说硬话、不做软事。态度该和气就和气,做事该硬气就硬气。人家不跟你急眼,但心里的主意比磐石还稳。这种人都是狠角色,纵然和善也无人敢欺。所以,你的原则,真的无需用疾言厉色来维护。
大家好,我是不做作,不装逼,有棱角也有修养,有大智若愚,但绝不同流合污的猪小律。每天在此跟大家分享见闻及法律知识,乃一大幸事,望喜欢、望包容。
何为借调?
借调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借调或者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于一定时期内,借调到另一个单位,接受该单位的指示与管理而形成的的法律关系。
发生争议该找谁?
因借调发生争议的,仍应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把握此类劳动争议的责任主体。如果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应认定劳动关系仍存在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借调单位指示实际使用该劳动力的单位,所以原则上仍然应该以原用人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
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这几种情形例外
一、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由借调单位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应列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为共同诉讼人。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并未变更,所以应以原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由借调单位向劳动者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该约定可以视为第三人利益契约,虽然劳动者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是其对借调单位也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基于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向原用人单位主张请求。所以这种情况下,原用热单位与借调单位应作为共同诉讼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借调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当事人对该约定发生争议的,此时借调单位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应该直接以借调单位为诉讼当事人主张权利。
以上就是劳动者在借调期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该由谁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想解决纠纷,首先要找准争议当事人,也就是责任承担人。借调劳动关系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很多朋友在借调期间发生劳动争议不知所措,再加上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推诿扯皮,很容易造成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猪小律今天给大家梳理了,什么情况下,由哪个单位承担责任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人生有三样东西是无法挽留的:生命、时间和爱。所以我们能做的就是去珍惜。猪小律的愿望是人人都懂法律,争议越来越少。所以我会会一直致力于从理性、晦涩的法律条文中,传播人世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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