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当中,的确发生过这样的案件。案件来自郑州中级法院官网,笔者在不改变基础事实的情况下将案情概况阐述如下
案情概况
案件当事人:村民甲,男青年乙,妇女丙
村民甲驾驶拖拉机给另一村民拉石头盖房,顺便给别人捎了一口棺材。车走到半路,天上突降倾盆大雨。原先在车厢里坐的7个农民全都挤到了驾驶室里。这时,路边出现一小伙子乙拦车搭乘。甲让他上了车,并告诉他车上的棺材是口空棺材。乙被雨淋得受不了,索性掀起棺材盖钻进棺材里边躲雨。
走了几里路后,又路遇一名妇女丙拦车,甲见丙也被雨浇得受不了,就让她也上了拖拉机后面的拖车。因为甲知道拖车上还坐着乙,再加上雨下的太大顾不上多说话,所以,就没对丙讲拖车上的棺材里还装着个大活人乙。
见拖车上放着口棺材,丙虽然有点胆怯,但也顾不了别的只管向拖车上爬去。走了一阵子,躲在棺材里边的乙想看看雨是否停了,于是,他将棺材盖推开伸出头来。而丙突然看到棺材里冒出一个大活人,以为是见鬼了,便大喊一声“有鬼!”接着就从飞奔着的车上跳了下去。结果被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丙的家属将甲和乙告上了法庭。
案件责任分析
对于本案的责任分析,我们要分成两个方面来看待:
1.案件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并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其一,从司机甲的角度而言,他对于丙的死亡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本案中甲实施的行为只有两个,一个是他好心让丙搭车的行为,这肯定不是犯罪行为。其二是他明知棺材里有个大活人乙但却没告诉丙的行为,这在行为方式上属于不作为。但是这种单纯不告知的行为并不会现实地危害丙的人身安全,难以评价为犯罪行为。
此外,从甲的角度考虑,甲本人最多只能预见到说乙推开棺材板露面可能会吓到丙,他预见不到会将丙吓得跳车,更预见不到丙会因为跳车受伤并最终身亡。甲虽然有过失,但这种过失不是犯罪层面的“过失”,本案在事件的定性上难以将其定性为刑事案件。
其二,从乘客乙的角度来说,他没有提醒丙自己在棺材内躲雨的义务,对于丙的死亡没有故意和过失,更没有犯罪行为。
乙也是乘客,只是单纯在棺材内躲雨。这危害不到丙的人身安全。其次,从日常生活的逻辑判断,乙在哪里躲雨,也不需要向车上的其他乘客报告。既然没有义务可言,那么乙对丙的死亡就是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乙的行为也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2.案件的民事责任
该案无刑事责任之说,但是却存在现实的民事责任的分担。但分析的角度却同我们所想的有所差别。
其一,司机甲存在超载行为,该行为也是丙最终死亡的间接原因之一,对超载行为甲存在明显的过错。
我们仔细想,当时甲的车上连拖拉机的人带拖车上的乘客一起算,一共有10个人(甲乙丙和其他7位乘客)。对于一个拖拉机和拖车的载客量而言,这已经严重超载。另外试想,假如车辆没有超载,而是拖车还有充足座位,那么乙也不会钻进棺材里,丙也不会就坐在棺材旁,最终也不会发生乙吓到了丙,丙最终跳车死亡的事件。
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甲对于丙的死亡是有过错的,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二,男青年乙在棺材内躲雨的行为并未实际造成车辆超载,而他本人也无义务告知丙自己就躲在棺材里。不过毕竟是他推开棺材的行为导致了丙被吓到,该行为同丙跳车受伤并最终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律否定乙的责任,貌似也不太合情理。
其三,妇女丙明知车辆超载,但是依旧选择上车,她自己也存在过错。对于事故的发生,死者丙也要承担一定比率的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是甲承担了丙死亡的主要责任。对于丙的死亡,甲承担了赔偿数额的70%,而死者丙一方负担20%,男青年乙自愿承担了10%
在这里是男青年自己自愿分担了10%的赔偿额,如果说男青年不是自愿分担的,而是法院要根据法律规定强行判他分担赔偿数额,我想最接近的依据恐怕是下面这一条:
《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一点感想
其实这样的案件是真的不好区分是否是意外事件,还是人的过错所致。而对于这样的偶发性事件,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也并不具备代表性。法律最终还是立法者主观制造的产物,只不过通过客观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面对这样的案件,如何在保证公正处理的状态下实现案件结果可为社会大众所接受,是裁判者永远要面对的问题。这样的案件处理结果不应该只有唯一一个,而应该结合现实情节,作出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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