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绩效考核不合格,能算是不胜任工作吗?
公司辞退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算不算违法解除?
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能否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地点和薪资?员工可不可以拒绝调岗?
实践中,因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层出不穷。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公司有调整员工岗位和工作内容的权利。
然而在调岗后,员工会因不满调岗安排而拒绝到岗,公司辞退员工就很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若是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安排调岗也拒绝到岗,公司辞退算不算违法解除呢?
案例
张某是M贸易公司员工,在公司某店铺任副店长一职。
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张某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
协商或依法
合理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并根据岗位变动情况调整其工资;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系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应为张某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2016年6月某日,公司对张某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后,张某的考核成绩为46分,不合格,张某对本次的考核成绩进行了认可签字。
之后,公司以张某的工作表现不符合任职要求,无法胜任原店铺副店长的相关工作,对其进行调店安排,且薪酬、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均无变化。
因为新的工作地点较远,会对生活造成较大的不便。并且新店的业绩不如原来的店铺,公司实行的是门店独立核算,调岗到新店后会导致实际收入减少。
于是张某没有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
由于张某没有到新店铺报到,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关于考勤的规定,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调岗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
在本人不同意调岗,公司也没有另行安排的情况下,未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并不属于旷工,公司辞退属违法解除。
于是状告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皆认为张某对于公司的调岗行为,采取拒不到岗的方式予以回应,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公司依照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证据充足,无需支付赔偿金。
上述案例中,核心的争议点是“绩效不合格公司单方调岗,员工未到岗是否按旷工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
所以,用人单位没有单方调岗、调整工作地点和薪资的权利。员工可以拒绝公司的单方调岗要求。
这是一般情形,也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员工应当服从安排的情形。
员工的绩效考核不合格,能算是不胜任工作吗?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管理中关键依据考核制度来认定。
上述案例中,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绩效考核不合格视为不能胜任工作,那么绩效考核的结果,就是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
公司辞退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算不算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辞退,应当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才能解除,并且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此也可以看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是可以进行调岗的,员工应该服从调岗安排。
绩效考核不合格属于不胜任工作,公司可以单方调岗,那是不是意味着公司可以增强考核力度,然后通过调岗来“逼迫”员工自己离职?
是有这样的情形,但公司的绩效考核标准不合理,员工不认可就不要签字,未经员工认可签字的绩效考核结果,不能作为有效举证,公司再进行辞退或单方调岗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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