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9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61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53件,行政案件2件。

外墙脱落砸死人

物业公司担责

2018年9月4日,谢某连与吴某英途经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君兰居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君兰居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君兰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

合同至今有效,故物业公司仍是君兰居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墙面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2019年11月18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宠物狗坠落砸坏车

饲养人需赔偿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彭某涛将其名下车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嘉年华国际公寓楼下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处于嘉年华国际公寓2124号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

当日上午11时许,嘉年华国际公寓的保安于巡逻时发现,一白色犬只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涛的车辆,导致彭某涛车辆受损。

彭某涛到达现场后立即报警处理,经调查,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林某凤与何某央所饲养。彭某涛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凤与何某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凤与何某央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某涛的车辆,给彭某涛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某涛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林某凤与何某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涛对于车辆的损失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此不能减轻二人的侵权责任。

2020年1月9日,判决林某凤、何某央赔偿彭某涛损失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台风天钢管坠落砸伤女孩

父母失职担责30%

2017年8月23日,第13号强台风“天鸽”在广东沿海地区登陆,并正面吹袭中山。

中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先后多次发出紧急预警通知,启动强台风I级应急响应,将台风预警信号升级为红色,要求各行业和广大居民切实做好避风防风措施。

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何某福驾车载其11岁女儿何某途经中山市某小区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的公路边,被小区楼顶坠落的一根长约6米、直径10厘米的钢管斜插入车厢顶,造成何某严重受伤。

经鉴定,何某构成三级伤残、七级伤残各一项。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某物业公司等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负有对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等职责。

事发当日系强台风天气,中山分公司疏于防范或工作不到位,导致小区楼顶构筑物装饰架的一钢柱脱落酿成损害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在强台风天气情况下,何某的父母无视风险带何某外出,由此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其父母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由何某的父母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的责任。

2020年2月19日,判决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某物业公司共同向何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5万元。

【记者】 尚黎阳

【通讯员】 吁青 陈明蔚

【作者】 尚黎阳

【来源】 南方法治南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