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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 市监 执队罚字 〔2019〕78号

当事人:晋城市安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50208705991X3

住所(住址):晋城市城区太行路南段2316号怡泽园小区13幢3单元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2010219*********8

联系电话:18634*****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晋城开发区吕匠路富智园小区1单元101室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9月18日,接投诉举报线索。9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于当日经审批,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相关缴费记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9月24日,经审批,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予以解除。10月12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违法事实:经调查,晋城市安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两个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要求明码标价。你公司未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富智园小区公共场所或物业办公室等处张贴水电费、物业费收费的价格公示情况。

2.违反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你公司向提供物业服务的富智园小区业主代收水电费用时,存在加价行为:晋城市自来水公司对富智园小区内居民的收取费用为3.15元/吨,你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的水费每吨多加0.05元,为3.2元/吨;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泽州县供电公司对富智园小区居民的收取费用为0.477元/度,你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的电费每度多加0.053元,为0.53元/度。多收取的水电费用共计11790.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9月19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检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法人委托授权情况。

3.询问笔录2份 ,证明询问调查情况、当事人收取水电费情况及及水电费加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等。

4.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12315消费者投诉转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6.水费收费登记明细、电费收费登记明细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小区住户收取水费、电费的实际发生的交易情况。

7.《晋城市安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费违法所得统计表》1份,证明电费违法所得情况。

8.《晋城市安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费违法所得统计表》1份,证明水费违法所得情况。

9.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泽州县供电公司《计费清单》1份共45页,证明自2016年1月以来,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泽州县供电公司对富智园小区居民收取的电费价格均为0.477元/度。

10.晋城市自来水公司系统取证照片1份共11页,证明晋城市自来水公司自2018年1月来,对富智园小区居民收取的水费价格均为3.15元/吨。

11.其他证据材料。

陈诉申辩及听证情况:2019年12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案件性质:未按规定要求明码标价、违反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违反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自由裁量理由: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检查并进行了整改,其行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二、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综上,本案予以从轻处理。

行政处罚内容:

1.对未按规定要求明码标价的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2.对违反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的行为予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11790.55元 。

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12790.55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按规定要求明码标价,不得违反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山西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 晋城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阳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 24日

02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10号

当事人:晋城市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晋城市白水街景泽苑小区1#2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9月10日,接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线索,2019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没有执行政府指导价。2019年9月25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违法事实: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自2019年8月26日开始对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发(2016)49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共多收取停车服务费共计63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19年9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当事人违反文件规定多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当事人提供的数据U盘1个,证据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多收取停车费的情况。

5.取证照片1张,证明涉案物证情况。

6.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涉案其他物证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及陈述、申辩情况:2020年1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字[2020]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

案件性质及自由裁量理由: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消除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从轻处罚给予违法所得1倍罚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6238元;2.没收多收取的停车服务费6238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0490210101004614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