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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这个县,河道内村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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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这个县,河道内村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开!

日前我们报道过

杨税务乡几个村村民临时转移的消息

很多人关心水来了

河道内村庄啥时候搬? 补偿安置又如何?

最近,文安县公布了

《河道内村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起来围观一下~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图源:文安县人民政府网

文安县河道内村庄防洪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文安县河道内村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我县河道内村庄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被搬迁村民,县河道内村庄防洪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起草了《文安县河道内村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按时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5月31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316-5231359

传 真:0316-5231359

电子邮箱:wenanfangban@126.com

附件: 《文安县河道内村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文安县河道内村庄防洪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文安县河道内村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文安县河道内村庄搬迁实施方案》(文政〔2020〕8号)要求,兴隆宫镇沙窝村、河北庄村、付王店村(局部)、兴隆宫村(局部)和史各庄镇杨庄子村(以下简称“河道内村庄”)需搬迁,为保障村庄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被搬迁村民,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此次河道内村庄搬迁范围村民、占地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单位为兴隆宫镇、史各庄镇人民政府。被搬迁人是指兴隆宫镇河道内村庄、史各庄镇河道内村庄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笫四条坚持“对户”原则,各户需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出一名家庭代表,全权负责包括户型认定、协议签订、各类补偿款的领取等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各类事项。实施单位受文安县人民政府委托与被搬迁人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本方案规定,对被搬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第五条搬迁安置新村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安置新村建设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次易地搬迁工作是全面解决河道内村庄防洪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举措,不属于商业开发性质所有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搬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搬迁管理

第七条实施单位按补偿安置政策逐户与被搬迁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载明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期限、过渡方式,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搬迁户原有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注销手续。

第九条拒不签订协议或协议签订后,被搬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后果自负。

第三章 搬迁安置方式及安置范围

第十条实行县政府统一投资安置搬迁的方式,不再重新划拨新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安置房面积的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偿。

被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家庭成员应享有安置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计算;超出30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计算。

被安置对象选择面积小于应享有安置房总面积的,剩余面积按照成本价给予返还。

第十二条 新村建设标准

(1)新居建设模式为四层住宅楼,所建新居建筑为水、电、气、通讯、暖入户,四白落地;

(2)新居按建筑面积分为50平方米、100平方米、130平方米、150平方米等四种户型(以实际设计图纸为准);

(3)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进行建设,村委会办公用房、村卫生室、红白理事会,小学、幼儿园、村民活动广场等附属设施一并纳入新村规划建设;

(4)每处安置房配建10平米配房,划定车位一个。

第十三条 安置对象确定。下列人员为安置对象:

(1)在搬迁公告发布之前,在搬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户籍,参加集体分配并尽村民义务的人员;

(2)原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现已迁出就学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刑人员;

(3)符合户籍管理政策但未落户口的新生儿;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安置对象: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2)在搬迁范围内具有合法居住用房,但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至本方案发布之日,已外嫁的女子,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本村,本人及子女均不享受房屋补贴政策。

(4)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不享受房屋补贴政策。

(5)其他不符合搬迁补偿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特殊人员的安置:

(1)至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嫁入本村,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符合安置补偿政策的女子(男)及其子女,凭结婚证可享受安置补偿政策。

(2)祖遗院落可享受两个人的安置面积,但不享受其他福利政策;

“祖遗院落”:是指祖上为本村村民,子女已成为城镇居民,继承了祖上遗留的房产。

(3)自国家实行大中专毕业生不包分配政策以来,户籍不在本村,在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供养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就职的本村大中专毕业生,本人可享受一人的安置面积,但不享受其他福利政策。

(4)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购买本村宅基地或房屋的,不享受房屋补贴政策,对其房产按评估价赔偿,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

第四章 搬迁安置补偿

第十六条回迁房从被搬迁人村内房屋面积抵扣。房屋面积扣除家庭成员应享有安置总面积后,剩余部分的房屋予以货币补偿,单价按房屋评估价值计算。

第十七条对符合新居选定政策但不选择集中安置的户,依据建筑公司中标价格,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人的标准,在新居搬迁前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依据搬迁完成(以乡镇政府验收单为依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首套安置房选房序号,剩余安置房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户型选定后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第二十条依法认定为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评估机构参照剩余年限评估,实施单位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它附属物、附属设施设备及地上附着物等),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无论原有几处房产或宅基地,只能按回迁补偿标准回迁新居,多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第二十三条空宅基地,按照村委会出具的村民宅基地购置票据金额补偿,无票据者由村集体收回。

第五章 搬迁补助

第二十四条 临时搬迁安置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按3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期限2020年7月-12月,6个月一次性计发。如果2020年底不能按期交房,逾期部分按月计发,半个月之内的,按半个月计发;半个月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

临时搬迁安置补偿费由村委会组织发放。临时过渡安置期间,村民自行解决临时居住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价格评估机构在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搬迁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并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搬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搬迁补偿费用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被搬迁人应当主动退还搬迁补偿费用,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自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文安县河道内村庄防洪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关于安次、广阳

河道内村庄搬迁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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