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就是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使用直播技术进行近距离商品展示、咨询答复、导购的新型服务方式,或由店铺自己开设直播间,或由职业主播集合进行推荐。
它成功帮助淘宝从人找货,到货找人的转变,带动了消费的多元化,也给了一些新品牌、新产品分出很多流量。
其具备的互动性和及时性,大大缩短了商品和用户之间的心理距离,给人们带来了更好的消费体验。
虽然直播带货可以帮助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为许多质量有保证、服务有保障的产品打开销路,但与此同时,直播带货引发的各种负面信息接踵而至,带货“带”出了许多问题:
1.部分网红直播带货存在不同程度夸大不实宣传,涉嫌虚假宣传;
2.部分网红推销的产品存在品质低劣,甚至是“三无”产品、变质产品等情况,引来消费者的差评与投诉;
3.部分直播平台对维护网络促销秩序缺乏应有的担当,对售卖商品缺乏严格准入审核、统一管理;
4.有部分网红和电商联手欺骗粉丝。据悉,在知名平台上,有商家砸几十万打榜,取得与大号主播连麦的机会,之后主播帮其吆喝,骗粉丝钱。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带货行为的不规范,不可置之不理,理应受到法律的制约。
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责任
主播“直播带货”的行为属于“广告代言”乃至“广告发布”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法》明文规定并要求:“产品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即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
同时,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而“直播带货”中主播的“带货”行为,实际上是在从事广告代言活动,其属于《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代言人”
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对各大网络直播平台来讲,假使“直播带货”中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乃至侵犯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现象,在法律上平台也难以推卸责任。“直播带货”虽然有别于传统的广告销售方式,但并不是法律盲区,也没有超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范围。面对当前我国网络直播带货存在的各种乱象,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治理完全有法可依。
《广告法》中明文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或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则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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