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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辉县
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019年至今,我队在日常管理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先后对一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车辆采取了暂扣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被扣留的机动车30日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现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对2020年1月1日以前暂扣的车辆按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报废处理(车辆清单见附件),请被暂扣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自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逾期仍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解体。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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