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这部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囊括了大家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要受到民法典的影响。

此次《民法典》的亮点很多,比如针对社会热议的高利放贷、高铁霸座等问题给予了关注。

此外,《民法典》还对“居住权”做了规定,这是之前没有过的权利,也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接下来,小瀚就重点讲解一下居住权。

其实,此前在起草《物权法》时,也设立过居住权,但是当时争议较大,最终就没有设立。而此次《民法典》明确了居住权,还是因为现实需要。比如我们熟知的公租房问题;夫妻离婚后,一方没有房屋居住问题;“黄昏恋”一方去世,另一方居住问题;以房养老问题等,均需要相关法律提供依据。

居住权,顾名思义指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而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

1.双方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

2.需要到房管局登记。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此外,还做了其他规定。如居住权应当是无偿设立的,不能有偿,除非有约定;一般来说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现在主要解决父母、无房的离婚女性和受雇人比如说保姆的权利的问题。如果需要支付的话,那就与租赁权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还是允许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来变通这一规则。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公租房问题,如租住公租房,租房人去世后,房屋不得转让他人。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此前,小瀚曾接触过相关案例,可以给大家讲讲方便理解。

张大爷为某国企员工,育有两儿一女。张大爷54岁时,妻子就去世了。两个儿子也各自成家,女儿则移居国外。退休后,张大爷独自居住,在一次老年活动中认识了李大娘,两人十分投缘,相约为伴度过余生。

虽然张大爷的子女对两人感情十分反对,但是也无可奈何。

没想到张大爷在一次活动中摔伤,再加上哮喘病加重,一直在家休养。在此期间,全靠李大娘无微不至的照顾,没过几年,张大爷就走了。

张大爷去世后,子女们更加不待见李大娘,甚至几次上门要把李大娘赶出去。虽然张大爷和李大娘没有领证,但是周围人都知道两人感情和睦,相处和谐,张大爷也公开表示,自己去世后,房屋让李大娘继续居住。可是人走茶凉,没了张大爷的庇护,李大娘的日子也过得十分艰难。

虽然张大娘有一个女儿,但是远嫁外地,日子也过得紧巴巴的。最后,李大娘不得不求助于律师,希望可以继续居住涉案房屋度过晚年。

因为张大爷和李大娘并没有登记结婚,所以他们虽然有婚姻事实,但是婚姻关系并不被法律认可,所以张大爷的房屋,李大娘并没有法定继承的可能。此外,张大爷也没有立遗嘱将房屋赠予李大娘。所以,李大娘想继续居住,只能考虑争取到房屋的居住权。

但是,当时法律上对居住权并没有相关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大娘的诉求。

如果当时有居住权,张大爷就可以为李大娘设立居住权,让李大娘也能老有所依。

结合这个案例,大家是否对居住权有了一定了解呢?以上就是本文的内容啦,如果大家还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小瀚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