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在延安市宝塔区看守集中宣判被告人周战龙等7人涉嫌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被告人周战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薛延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江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继军、孙文山、高虎虎、焦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王宝生经常纠集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麻小东、赫雪飞、曹浪、李峰峰、徐刚刚、周战龙、高广军、霍雪鹏、刘洋洋、白建红、王小军、苏小军、朱继军、孙文山、高虎虎、薛延政、焦志强、刘江江等人,多次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形成以王宝生为首且组成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中的七名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了犯罪团伙中的开设赌场罪,构成恶势力犯罪。周战龙等七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为王宝生开设的赌场进行管理、发放高利贷、望风、照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王宝生伙同周战龙等人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周战龙等七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战龙伙同赫雪飞(已判决)、刘洋洋(已判决)与白晓峰(另案处理)等人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宝塔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期编辑:魏东、杨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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