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王朝崩溃多起于农民起义,流民和粮食问题使统治者大为头疼,近三百年的均田制(485-780年)正改善了此现象,亦是中国由战乱转变稳定并繁荣重要因素。著名历史学者钱穆在《国史大纲》即讲:“隋、唐复兴,大体即建基于均田、府兵的两个柱石上。”

那么何为均田制呢?

太和元年(477年)汉人李安世上均田疏 :

“……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

其旨在:其一,将田地合理分配。其二,扶助贫弱,以抑豪强。其三,将有争执的田地,加以厘清。

此时,长期以来的五胡十六国混乱状态人口死亡及人民南迁使北方人口骤降,北魏政府掌握了大量无主、可支配的荒田。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令,政府将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缴纳租税,并承担相应的徭役,此后近三百年都实行这项由国家分配土地的政策。

劳干在《魏晋南北朝简史》介绍到:“荒田分桑田及露田,桑田为住宅或种树的田,树有桑、枣、榆三种;桑田是不移动的,露田是要交还的,亦即是露田为口分田,桑田为永业(唐制名词)。露田按每家人口多寡分配,每户有二十亩;桑田为永业,一直传下去。露田男女皆有分,男子一人四十亩,女子为二十亩;若有奴婢,可以照良人受田;若有牛,一牛可受三十亩,但只限四牛。”,从这方面看,均田又有其不公,富人有奴婢及牛则可多领。这大概是孝文帝欲征服南朝,为国家税赋考虑。而钱穆也在《国史大纲》中提到:“丁牛有限,而奴婢无限。元魏奴婢授田者多;北齐尚有限制,而元魏则无之。”

均田制为何被称为“复兴之柱石”

均田制为北魏孝文帝颁布,却是鲜卑族与汉族的共同产物。在太和九年(485年)以前,北魏鲜卑族已有百年劝课农桑、计口授田等制度;此外,中原有汉代限田及西晋占田、课田制的传统。两者之结合,才得使北魏均田制顺利实行。

均田制是以中国土地制度发展为前提产生出来的,但说到底仍旧是为维护封建专制国家统治人民所提出的。钱穆《国史大纲》:“均田制之最高意义还是要将豪强荫冒一切出豁,还是与西晋‘户调’用意略似,依然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之继续表演。”此制度的用意并不在求田亩能够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虽是如此,均田制总体上应该予以肯定。

其积极意义表现在:第一,解决了大量流民问题,使耕者有其田,降低了社稷威胁。 第二,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豪强兼并,缓和了贫富分化导致的民众饥馑的社会现实问题。 第三,鼓励垦荒发展农业生产,对恢复生产有积极作用。 第四,编户齐民,自耕农数量上涨,国家税收上涨。

为配合均田制,北魏孝文帝接受汉族地主李冲建议,于太和十年(486年)废除宗主督护制,创三长制。以抑制豪强隐匿户口和逃避租调徭役,以一夫一妇为主体的个体农户取代了过去的“五十家、三十家方为一户”的局面,并直接控制基层政权组织。此外,据《魏书食货志》,李冲上言立三长,并定“调”法。“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 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这里所说的“租调”即地租和赋税。李冲说:“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摇省赋之益, 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即识其事,又得其利, 因民之欲,为之易行。”租税制的改变实现了“课有常准,赋有恒分”的政策目标,减轻了每户负担的租税数额,用看得见的经济利益使农民从 “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的对比中纷纷脱离苞荫接受均田。此后,北朝均有所继承,均田制的成功因此成为北胜于南的显例。

逐步走向奔溃的均田制:

逐步走向奔溃的均田制:

北魏孝文、宣武时期有意减轻百姓繁重徭役,除对外战争所需兵役,其他徭役较轻。然孝明帝正光五年(524年)胡太后执政,“衅起四方”,爆发了各族人民大起义,内忧外患下统治者仍贪图享乐,徭役剧增,均田农民破产沦为流民。此外,北魏孝文帝信奉佛教,曾亲自剃度僧尼百余人,此后佛教开始泛滥。到北魏末年,佛寺三万有余,僧尼亦增至200多万,占北魏人口约6%。僧尼者,大多为破产农民,为躲避繁重徭役逃入寺院。寺院者拥有大量土地,却不事生产,招收佃户耕种,残酷剥削农民。

均田制虽允许土地买卖,但并不鼓励买卖,且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和约束。北魏太和九年令:“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其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所买卖田地亦仅限桑田(永业田),露田(口分田)不得买卖。然而,到了北齐就放得宽了。《通典》引《关东风俗传》中记载,当时“露田虽复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可见北齐对口分田买卖不加限制,均田制开始有所破坏。而隋朝,贵族官僚被授以永业田,则标志着均田制原则的破坏。隋田令规定 : “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此后,唐朝对隋朝官员授田规定做了进一步发展,授田官吏范围不所不包。永业田规定: “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文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唐朝,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永业田和赐田可自由买卖,且贵族官僚的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数量增多,由此土地兼并更加激烈

商品经济发展

均田制在唐朝中叶退出历史舞台,不得不说与唐朝商品经济发展有着莫大关系。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两税法实施后,均田制彻底奔溃。学者葛金芳指出:“均田制在较长时间内维持,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对人口的严密控制,二是地权流转速率的相对迟缓。”唐朝农业、手工业发展,水路交通改善加强了南北物资交流,因此商贸繁盛。商品经济发展是如何成为均田制的末日催化剂呢?首先,粮食商品率有所提高,使土地经营利润提高,加快了土地流转速率。杜甫有诗云:“云帆转辽海,粳稻来东吴”,正可以说明。此外,官僚贵族大建磨房、茶园,土地增值,较农作地更具吸引,大大刺激了土地兼并。其次,商人地主开始崛起,“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代宗宝应元年(762年)四月诏书曰:少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此外,田地逐渐被流动状态所取代,永业田、口分田皆被买卖,且无限制。经济发展使永业、口分田“频有处分,未能禁断”,杜佑言:“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并兼之弊,肩愈汉成哀之间”。由此,国家可支配田地日减,均田制基础被破坏。另外,均田小农流动性增强。商品经济繁盛下就业机会增强,百姓挣脱了中古田制框架束缚,或进入工商业、个体手工业、服务业,或成为小商小贩,自耕农数量大为减少。

总结

总结

均田制崩溃主要原因有三:

  1. 1. 国家可掌握无主荒地大为减少,“不复给授,故田制为空文”

  2. 2. 官僚贵族及僧尼大肆兼并土地,出现大量破产农民,自耕农数量减少

  3. 3. 商品经济发展,就业机会增强。

均田制历经近三百年发展,与当时生产力关系相适合,缓和了阶级矛盾,维护维持了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增强了政府财政收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总的来说,均田制是值得肯定的,也难怪钱穆大师曾称赞其为“隋唐复兴之柱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