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位网友反应:自己今年才14岁的孩子,背着家长偷偷用自己的压岁钱在新苑小区北门的绿能电动车销售车行购买了一台价值4500多元的电摩,在藏藏掖掖两周后,终于被自己发现。网友认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动车不合理,于是找商家退款。在报警处理之后,商家虽同意退款,但却要收取700元的折旧费。网友认为,倘若这是买的手机等普通物品,折旧就算了,但这辆电摩最高时速高达80码,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即使成年人也大多不敢驾驶如此高速的电动车,更不应该销售给未成年人,若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
而且,这辆车在上牌时,车行仅凭孩子提供的网友的父亲,一个70多岁的老人的身份证照片便给电动车上了牌照,且此牌照只是防盗备案牌照,并非临时信息牌(红牌),根据国家规定,在2019年4月15日之后,任何企业、经销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临时信息牌的电动摩托车,也根本就不能合法上路行驶。而以防盗备案牌照来向自己的孩子混淆上牌这一概念,车行存在主观欺骗。所以柏先生不同意给予折旧补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电动车价值高达4500元,显然远远超出了一个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处置的范围。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当未成年人上门购买电动车等贵重物品时,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我相信,大多数的商家,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都会拒绝交易,以免发生纠纷。
家长也要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沟通,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正确使用压岁钱,防止因虚假宣传诱导和炫富攀比等因素擅自大额消费,以便更好地维护孩子的权益。
在盐城市场上,充斥着这种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的车行,身为主管部门,盐城市市场管理监督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刻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这样的行为进行查处,勿使国家法规在盐城市场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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