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8日,武定县人民法院对邓明伟等涉嫌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邓明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对被告人杨有生、邓勇福、蒋金荣、邓兵、鲁林德、陈文喜、李忠杰、张建华、孙国春等9人分别按各自所犯罪行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一百六十七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邓明伟为谋取不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杨有生、邓勇福、蒋金荣、邓兵、鲁林德等人,以注册成立的明伟商贸有限公司为依托,长期在武定县境内以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业,通过实施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寻衅滋事,非法攫取社会资源,强占他人财产。同时,邓明伟还实施了虚假诉讼、重婚等犯罪行为。
武定县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邓明伟为首要分子,杨有生、邓勇福、蒋金荣、邓兵、鲁林德为成员的恶势力集团,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邓明伟作为整个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领导和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罪责。其余被告人分别就其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罪责。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武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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