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害司法类犯罪。故没有妨害司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罪。例如,甲公司收购了他人盗窃的原油后,公司的技术人员A对该原油的质量进行鉴定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甲公司的收购行为成立该罪,另当别论)。再如,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一套住房后,B知道真相后仍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B也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本犯自己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虽具有妨害司法的违法性,但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里的“本犯”,包括获取赃物的原犯罪的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例如,甲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乙盗窃财物后,甲又窝藏乙所盗窃的财物的,甲只成立盗窃罪,不成立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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