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对多家房企开出罚单。
氢地产新媒体获悉,这些房企被处罚的原因较为统一:未按规定公示相关金融机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
其中,处罚公示信息显示,成都中梁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成市监价检处〔2020〕003号,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八条,被罚金额0.3万元。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销售“中梁壹号院”项目商品房现场,未按规定公示代收房屋维修基金价格标准和相关金融机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公示信息显示,成都恒茂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志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成市监价检处〔2020〕005号,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八条,被罚金额0.3万元。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销售“栖棠”项目商品房现场,未开启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未按规定公示相关金融机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涉嫌销售商品未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
百度百科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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