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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卫医罚[2026]7号

案件名称:李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被处罚人姓名: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李某某承认于2025年7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在嵊州范围内进行“嗨瘦”减肥针注射。

行政处罚的种类:1、没收药品器械: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带针等;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财政支付平台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宝扫码进行缴款或者汇入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及账户名为中国银行嵊州支行营业部359*****40827(汇款时请备注用途:卫生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4月1日

文章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