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19日,对寿县保义镇保义村卫生室药房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在医疗器械专区发现一盒过期医用输液贴(生产日期:2018年4月2日,失效期:2020年4月1日),该卫生室不但未及时清理,仍继续使用了15片,被认定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6月1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行政处罚公示。
据公示,保义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用输液贴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涉案医用输液贴系第二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0.75元,危害后果轻微,予以从轻处罚,罚款2万元。
以下是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2020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负责人王安政的陪同下,对你(单位)药房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医疗器械专区检查发现一盒标注“海氏海诺”牌医用输液贴(100片/盒),已开封使用剩余10片,标注有效期:两年,生产日期:2018年4月2日,失效日期:2020年4月1日,涉嫌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你(单位)使用的“海氏海诺”牌医用输液贴系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47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鲁械注准 20172640401,系二类医疗器械。于2019年6月份以5元/盒的价格购进,共10盒,使用于在你(单位)诊疗的患者身上,使用费用加在诊疗患者费用之中,不单独计价,至2020年5月19日本局调查时,已使用剩余10片, 2020年4月1日至5月19日期间该“海氏海诺”牌医用输液贴已经超过有效期限,但你(单位)未及时清理,仍继续使用了15片,货值金额0.75元。你(单位)也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处罚决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
不管是药品还是医疗器械,法律法规都不容忍医疗机构使用过期的、变质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器械。
小编提醒广大基层门诊经营者,要定期对店内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检查养护,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否则将面临低价格高处罚。
▌综合自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龙震琳
▌审核:赵忠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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